很簡單的道理 如果兒女的婚姻多少都要父母的首肯與祝福
為何老父母的再婚 就不需要兒女的首肯與祝福呢?
以往 我是非常反感兒女干涉父母的再婚的
但後來我想通了一個道理 對於原先這個大家庭而言
大家都是家庭成員 各有義務與權利
如今要新添一個成員 當然要取得其他成員的同意與諒解
因為新成員的加入 多多少少都會影響原有成員的權利與義務
老虞的錯誤是 他在場上的各種理由與態度
只有在他是單身狀態 沒有家庭時 才可以成立
如果家庭中是有其他成員的 就不能如此我行我素
另外 律師沒有提及 經過正式收養手續的養子女
養父母是不可以隨意終止收養關係的 一樣要犯遺棄罪
因為經過正式收養的養子女的權利義務 是等同親生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