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看 雷斯林_M 你对法学还是很有感情的。
给你出道题。
被告人某甲(男,29岁,个体工商户),1992年5月,被告人甲为扩大经营规模向朋友乙借了三万元钱,并向乙出具借条一张,承诺1993年10月1日归还欠款。后来,甲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无力偿还欠款,1993年10月1日以后,乙多次持甲出具的借条到甲家索要欠款,甲被逼无奈,萌发除掉乙的念头。1993年12月21日夜,甲打电话告诉乙,让他在某公园内假山旁等他,他准备归还所有的欠款,并叮嘱乙带上欠条。乙依约前往取款,但等了十分钟也未见甲来还款,遂在假山边找了快石头坐下,这时,早已守候多时的甲,手持铁棍,悄悄摸到乙的身边,用铁棍狠敲乙的头部,乙一声未哼便倒下了,甲从乙身上搜出自己出具的借条,当场用打火机烧掉了。第二天,公园管理人员发现了乙的尸体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后来案件被侦破。某甲被捉拿归案。
问题:某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