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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民们看这边~~~水楼2号在此,交流感情的这边来,别挖坟了……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上个水贴不知道沉到什么地方去了,别在公告里干水利工程了,有什么话交流探讨都这边来吧。重要的帖子大家请另行开题讨论,一般还是放水楼里说。

以上,祝大家聊的愉快……

我觉得我们这边的水利工程怎么不受人欢迎呢……



1楼2008-07-07 11:02回复
    水利工程不怎么受欢迎的原因是他没有可以引起大家水的话题······这里不像火吧那样,我们是有素质的水民······


    IP属地:北京2楼2008-07-07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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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QS的旋律那边那几个不常来。。。


      IP属地:北京3楼2008-07-07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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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明目张胆挑战罗帅的权威啊······
        http://tieba.baidu.com/f?kz=424029340
        http://tieba.baidu.com/f?kz=89053551
        http://tieba.baidu.com/f?kz=361013490
        我可不敢惹罗帅·······不知是哪里的ip党·····


        IP属地:北京4楼2008-07-07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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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处理 一 一

          另外投诉贴在置顶…


          5楼2008-07-07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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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说呢 挖掘者一般都不是来交流感情的


            6楼2008-07-07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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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挖坟的都是和死者交流感情的······人们对于死亡世界还是有一定向往的······可以理解·····


              IP属地:北京7楼2008-07-07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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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些人只是人间蒸发而已,属于失踪人口…
                进行死亡宣告不太好吧


                8楼2008-07-07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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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死亡: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
                  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员
                  他们好像哪个都不属于······


                  IP属地:北京9楼2008-07-0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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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z你下来咱俩交流交流感情先


                    10楼2008-07-0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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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下,不能辜负楼主的心意嘛


                      IP属地:北京11楼2008-07-07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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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我看 雷斯林_M 你对法学还是很有感情的。

                        给你出道题。

                        被告人某甲(男,29岁,个体工商户),1992年5月,被告人甲为扩大经营规模向朋友乙借了三万元钱,并向乙出具借条一张,承诺1993年10月1日归还欠款。后来,甲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无力偿还欠款,1993年10月1日以后,乙多次持甲出具的借条到甲家索要欠款,甲被逼无奈,萌发除掉乙的念头。1993年12月21日夜,甲打电话告诉乙,让他在某公园内假山旁等他,他准备归还所有的欠款,并叮嘱乙带上欠条。乙依约前往取款,但等了十分钟也未见甲来还款,遂在假山边找了快石头坐下,这时,早已守候多时的甲,手持铁棍,悄悄摸到乙的身边,用铁棍狠敲乙的头部,乙一声未哼便倒下了,甲从乙身上搜出自己出具的借条,当场用打火机烧掉了。第二天,公园管理人员发现了乙的尸体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后来案件被侦破。某甲被捉拿归案。 

                        问题:某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IP属地:北京12楼2008-07-07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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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刑法分则还没学,而且就我这法学水平······看错了很正常·····
                          故意杀人肯定是跑不了了吧?我觉得是不是构成牵连犯,不对,好像不是牵连犯,反正应该是一罪吧?好像我觉得不符合数罪并罚的条件······
                          我这个才疏学浅,还请 孤城知秋 阁下指教


                          IP属地:北京13楼2008-07-07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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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tieba.baidu.com/f?kz=406439296

                            从这上面找出来的题,我也有点头晕,大家都还在争论中


                            IP属地:北京14楼2008-07-07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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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上我是认为是数罪。

                              甲有两个动机,一个是消灭债务,一个是除掉乙。后来有两个行为,一个是杀死乙,一个是烧毁欠条。所以应该是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数罪。

                              但说是仅为故意杀人罪的和仅为抢劫罪的两派人也很有自己的道理


                              IP属地:北京15楼2008-07-07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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