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贴的缘起是芊芊的一个思考内容,即制度决定论或非决定论。如果总而言之言而总之的话,那么我们就基本可以归结为,制度所代表的整体性与秩序性,或者说,社会的强制或非强制规范,对个人的任意行为是否具有决定性的问题。
但是,这种化约的手法是否能够适用于具体的情况呢?这个问题还可以转换成:单纯理论的东西能否转化为实践呢?因为这两种情况都是一样的,理论的一个来源就是对实践经验的抽象, 这种抽象就在于使杂多的现象化约为简单的几条原理,这种化约就使得这条原理本身不适用具体的情况而必须实际加以应用。因此,所谓理论与实践的对立在另一个层面上不过是意味着单纯的理论与具体的知识之间的差异。或者说,不过意味着普遍的实践与具体的实践之间的差异。为什么要特地强调这一点呢?因为通过把实践与理论区分开来,我们实际上制造了许多这个区分之外的东西,这就是理论作为一种认识与实践作为一种行动的对立,并引入了价值评判,即对理论与对实践的褒贬,同时,它也树立了某种立场,而这正是我之所以说上面所谓各种决定论没有意义的原因。
让我们进入具体,所谓制度决定人的行为或人的行为决定制度,这样抽象的命题,在具体的情况中又如何呢?比如投票,市长的演讲,各种宣传活动。一引入具体情况,我们就会感到理论的抓襟见肘,但这种抓襟见肘源于何处呢?以一个最简单的例子为例,班级选举。班级的选举是一件十分轻率的事情,但我们必须说它与制度相关,也与人的行为相关,所以如果这个抽象的命题成立,那么它就在班级的选择中成立。但是,一些因素干扰到了我们,比如班干部不是太值得重视的东西,人们的轻率态度使得选举成了笑话。那么好,我们便说,是制度所体现的价值的高低影响了制度与人的行为之间的关系。比如人在面对班级可以轻率,而在面对法院时就可能全身发抖不能自已。因此我们还可以说, 制度与人的行为 的关系与权威有关,而权威又来自何处呢?
再回到班级的问题上, 选择的时候人的心理也有很重要的因素,比如竞选者的演讲内容,竞选者的出场次序,投票者的个人素质等等。一些及其偶然的因素都可以毁了这张选举,但一些良好的素质与良好的范围以及良好的制度比如这个学校学风严谨之类的,都足以影响到制度与人的行为。
在落实到具体的情况下,我们看到了,关于制度与人的行为涉及到的,不是制度内部的事情,而是整个世界,人的生存的整个处境,单纯化约为制度问题恰恰是抽象的根源。正因为我们把一个混杂着多种内容的事件抽出制度,所以制度才是普遍的, 才是不适应的。也就是说,普遍而抽象的制度之所以不能落实到具体情况中,不是因为具体情况包含着特殊的制度模式,而是包含着非制度的内容,这些内容在抽象中被遗落了。所以落实到具体不是使制度的原理具体化,而是使制度与其它比如心理,经济,政治, 氛围,处境,素质等等东西关联起来。
那么我们再回过头来看制度与人的行为。如果我们坚持认为,制度决定人的行为,那么就暗含着这样一个意思,制度更像是一个主体,而人是被摆布的客体。但是,我们如何理解制度是由人制定的这一点呢?如果制度决定人的行为,是否意味着制度先于人的行为 并从一开始就使人的行为屈从于它呢?
再换个角度思考,当我们要引入一种新的制度的时候,我们就会感受到旧有制度的抵抗,我们把这归结为,触动了旧制度内部既得利益者的抵抗。但是制度之间的抵抗难道是制度之外的因素吗?如果是制度之内的因素,那么不过是说,制度是具有历史性的,就像人具有历史性一样,人需要成长一样,制度在自身之内也有自己的成长方式。而旧制度之所以能够抵抗新制度的输入,看起来跟既得利益者的抵抗有关,但既得利益者不正是被旧制度利用的东西吗?它们不正是通过旧制度所赋予的利益才为旧制度竭尽心力的吗?所以在制度的名下,我们实际上把一切东西,比如利益,比如阶级,比如统治者都罗列进来,仿佛制度使它们都作为自己的麾下为自己发挥作用一般。
那么相反的观点呢?突出人的自由与任意性,突出人对制度的撕裂与出于自由签订契约的缘故而践行一种制度,难道从中我们没有看到一种利己主义,一种自由主义者等的回响吗?那么这难道不需要说明人的自由的本质是什么,人与制度的关系,人如何制定了制度又如何摆脱了制度的吗?
不说这些问题是否能够得到解决,但这些问题绝不是制度应该研究的,它根本不是制度的问题,而是混杂了人类各种现象各种思想各种因素的结果。
如果我们以制度来加以名义,就是使它们屈从于制度,并用制度的观点去俯瞰一切。
我把命题摆的这么宏大说明了什么?说明了我的标题的用意所在。所谓某某决定论本身都是伪命题,都是制造出来的一种立场,一种话语,一种意识形态。否则的话,我就不可能这么宏大的来讨论这个问题,因为这么宏大的讨论的言下之意不是提纲挈领,也不是总揽全局,而是暴露了各种决定论本身的虚假性。
最后我说的更明确一点,无论是什么“决定论”,都是立场论,都是把某种东西视为决定性的东西,并把其他一切视为从属性的,也就是制造一个“制度世界”,其中一切都是制度现象,除此之外什么也没有。比如法律人看来,一切只有法律现象,但能够说其他现象不存在吗?不,只是用法律代换了而已。比如我拥有一个物用物权去代换,道德用是否存在着过失去代换等等
这种某某中心主义毫无疑问,只是为了一种霸权式话语,而不是严肃的研究方式。所以,去具体研究各种制度与人的行为之间的互动即可, 别扯什么制度决定论之类无稽之谈。
但是,这种化约的手法是否能够适用于具体的情况呢?这个问题还可以转换成:单纯理论的东西能否转化为实践呢?因为这两种情况都是一样的,理论的一个来源就是对实践经验的抽象, 这种抽象就在于使杂多的现象化约为简单的几条原理,这种化约就使得这条原理本身不适用具体的情况而必须实际加以应用。因此,所谓理论与实践的对立在另一个层面上不过是意味着单纯的理论与具体的知识之间的差异。或者说,不过意味着普遍的实践与具体的实践之间的差异。为什么要特地强调这一点呢?因为通过把实践与理论区分开来,我们实际上制造了许多这个区分之外的东西,这就是理论作为一种认识与实践作为一种行动的对立,并引入了价值评判,即对理论与对实践的褒贬,同时,它也树立了某种立场,而这正是我之所以说上面所谓各种决定论没有意义的原因。
让我们进入具体,所谓制度决定人的行为或人的行为决定制度,这样抽象的命题,在具体的情况中又如何呢?比如投票,市长的演讲,各种宣传活动。一引入具体情况,我们就会感到理论的抓襟见肘,但这种抓襟见肘源于何处呢?以一个最简单的例子为例,班级选举。班级的选举是一件十分轻率的事情,但我们必须说它与制度相关,也与人的行为相关,所以如果这个抽象的命题成立,那么它就在班级的选择中成立。但是,一些因素干扰到了我们,比如班干部不是太值得重视的东西,人们的轻率态度使得选举成了笑话。那么好,我们便说,是制度所体现的价值的高低影响了制度与人的行为之间的关系。比如人在面对班级可以轻率,而在面对法院时就可能全身发抖不能自已。因此我们还可以说, 制度与人的行为 的关系与权威有关,而权威又来自何处呢?
再回到班级的问题上, 选择的时候人的心理也有很重要的因素,比如竞选者的演讲内容,竞选者的出场次序,投票者的个人素质等等。一些及其偶然的因素都可以毁了这张选举,但一些良好的素质与良好的范围以及良好的制度比如这个学校学风严谨之类的,都足以影响到制度与人的行为。
在落实到具体的情况下,我们看到了,关于制度与人的行为涉及到的,不是制度内部的事情,而是整个世界,人的生存的整个处境,单纯化约为制度问题恰恰是抽象的根源。正因为我们把一个混杂着多种内容的事件抽出制度,所以制度才是普遍的, 才是不适应的。也就是说,普遍而抽象的制度之所以不能落实到具体情况中,不是因为具体情况包含着特殊的制度模式,而是包含着非制度的内容,这些内容在抽象中被遗落了。所以落实到具体不是使制度的原理具体化,而是使制度与其它比如心理,经济,政治, 氛围,处境,素质等等东西关联起来。
那么我们再回过头来看制度与人的行为。如果我们坚持认为,制度决定人的行为,那么就暗含着这样一个意思,制度更像是一个主体,而人是被摆布的客体。但是,我们如何理解制度是由人制定的这一点呢?如果制度决定人的行为,是否意味着制度先于人的行为 并从一开始就使人的行为屈从于它呢?
再换个角度思考,当我们要引入一种新的制度的时候,我们就会感受到旧有制度的抵抗,我们把这归结为,触动了旧制度内部既得利益者的抵抗。但是制度之间的抵抗难道是制度之外的因素吗?如果是制度之内的因素,那么不过是说,制度是具有历史性的,就像人具有历史性一样,人需要成长一样,制度在自身之内也有自己的成长方式。而旧制度之所以能够抵抗新制度的输入,看起来跟既得利益者的抵抗有关,但既得利益者不正是被旧制度利用的东西吗?它们不正是通过旧制度所赋予的利益才为旧制度竭尽心力的吗?所以在制度的名下,我们实际上把一切东西,比如利益,比如阶级,比如统治者都罗列进来,仿佛制度使它们都作为自己的麾下为自己发挥作用一般。
那么相反的观点呢?突出人的自由与任意性,突出人对制度的撕裂与出于自由签订契约的缘故而践行一种制度,难道从中我们没有看到一种利己主义,一种自由主义者等的回响吗?那么这难道不需要说明人的自由的本质是什么,人与制度的关系,人如何制定了制度又如何摆脱了制度的吗?
不说这些问题是否能够得到解决,但这些问题绝不是制度应该研究的,它根本不是制度的问题,而是混杂了人类各种现象各种思想各种因素的结果。
如果我们以制度来加以名义,就是使它们屈从于制度,并用制度的观点去俯瞰一切。
我把命题摆的这么宏大说明了什么?说明了我的标题的用意所在。所谓某某决定论本身都是伪命题,都是制造出来的一种立场,一种话语,一种意识形态。否则的话,我就不可能这么宏大的来讨论这个问题,因为这么宏大的讨论的言下之意不是提纲挈领,也不是总揽全局,而是暴露了各种决定论本身的虚假性。
最后我说的更明确一点,无论是什么“决定论”,都是立场论,都是把某种东西视为决定性的东西,并把其他一切视为从属性的,也就是制造一个“制度世界”,其中一切都是制度现象,除此之外什么也没有。比如法律人看来,一切只有法律现象,但能够说其他现象不存在吗?不,只是用法律代换了而已。比如我拥有一个物用物权去代换,道德用是否存在着过失去代换等等
这种某某中心主义毫无疑问,只是为了一种霸权式话语,而不是严肃的研究方式。所以,去具体研究各种制度与人的行为之间的互动即可, 别扯什么制度决定论之类无稽之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