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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法院超级法官创造四审循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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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法院超级法官创造四审循环诉讼
法院!他是国家的公平正义的象征。法官!他的权利来自与宪法和法律,他代表的不是个人而是法律,如果没有法律就没有法官,而法律规定是两审终结程序,但是在沭阳县人民法院,却惊现这样的超级法官,他创造出四审循环诉讼这样超越法律的壮举
尊敬的各位你好:
我是沭阳的一个守法公民,2014年5月我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沭阳康盛居住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盛公司),和承建商盛卫平建设分包合同纠纷, 2014年7月30日,沭阳县人民法院韩山法庭下达(2014)沭韩民初字第0541号判决书,判决被告康盛公司在欠付被告盛卫平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判决原被告均没有上诉。
法律生效后本人就依据此判决向沭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了康盛公司房产一套,并经过了评估,正上网拍卖时,康盛公司殷科突然向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声称不欠承建商的工程款,按法律规定,案件当事人是无权提起执行异议的,先期审监庭的高允宽庭长也这样告诉本人,康盛公司不符合受理条件,建议他走申诉途径解决,并告诉本人应该继续去执行局找蒋丽娟执行,当我找她时,她却忽悠本人说人家打算再审,现在不能执行,要等再审的结果出来再说,我就不明白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那么一个法院的一级法官这点法律常识都不懂呢??
后来不知道啥原因,此案再次进入执行异议审理程序,2015年7月24日,沭阳人民法院审监庭根据《民诉法》227条下达了(2015)沭执异字第0008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康盛公司的异议,并戏剧性的裁定如对本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来受理本执行异议就是违法行为,此裁定再次违法,南辕北辙。《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本案当事双方不是案外人,均无权提起执行异议,只有案外人才有此权利。并且裁定被驳回或终止只有对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才能提起执行之诉,否则就违反了法律的两审终结制度。而本裁定中却作出了有背法律的裁定,既驳回了异议又给他诉权,这循环诉讼不是创造法律壮举吗?
裁定下发生效后,对方却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受理,让原被告身份调换并择日开庭,这更是超前绝后的做法,本人发现如此情况后,在国庆前就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约见院长周辉,但至今无下文,有一天本人去法院反映遇到左东旺庭长接访,他态度蛮横恶劣,还坚称没有错并把我的信访材料扔了,无奈我向宿迁法院纪检组反映后此案被转入沭阳法院调查处理,但这样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沭阳法院纪委迟迟不作出处理决定,除了对方提出撤诉外其他没有进展,今天本人见到承办人陈某询问事情进展,得到的答复是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被受理是不该,但是领导研究决定的,后又说是法院审委会研究决定的,我想问某位,某领导或审委会可以以权代法,审委会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也许是涉及到某位大领导陈某感觉棘手故意拿审委会做挡箭牌吧!法律人事解释说,如果审委会发现法律存在错误或瑕疵只能向立法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提请废除或修改,而不能违背办案。我知道他们的目的很明确,就是想让我放弃追究涉案官员罢了!如果这样公然违法的法官不能得到法办,各职能机关都姑息迁就护犊子,他就会肆意践踏宪法和法律,损害的是司法公信和法律尊严,这样如何实现让每位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反映人:荀桂章
电话13773926246
2016年元月12 日









1楼2016-01-16 19:20回复
    这样的事情怎么会发生在沭阳呢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6-01-17 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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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笑话


      来自手机贴吧5楼2022-11-04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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