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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惊现现代“地雷战”,快来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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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惊现现代“地雷战”,快来看
《一》
看过电影“地雷战”的人都知道,八路军武工队在日本鬼子经常出没或必经之地埋下许多自造的“地雷”,“不见鬼子不挂弦”,等到鬼子途经时,武工队“挂上弦”,将鬼子兵炸的人仰马翻……。
万万想不到深圳经济特区福田法院和市中级法院的一些急想发财的腐败分子,混进司法队伍的法官利用手中特权竟然也玩起了“地雷战”,他(她)们也精通运用不见“鬼子”不挂弦的战略战术,并且运用技巧相当娴熟。所不同的是,他(她)们并非是八路军的“武工队”,而是一伙混进审判队伍的人渣、败类,他们钻法律的空子,完全不顾中国是成文法国家的事实,无视法律规定,不顾证据事实,妄图以“既判力”为借口由头,蓄意制造冤假错案,他们把“既判力”当成了“地雷”故意坑害当事人,福田法院法官张敏说:已经生效的判决就是一座山,即便是错案,也别想跨越这座山,我们不承认中国是成文法国家……。他(她)们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令人发指。
请看下列事实:
一、深圳福田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张敏暗中勾结深圳中院法官尹伊,联手制造冤案,尹伊“埋雷”,张敏拉弦引爆,震惊司法界。
无业游民夏毅龙曾在我公司工作,2008年9月27日“辞工”,2009年9月30日向深圳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夏毅龙申请劳动仲裁的“证据”有二:一是落款时间为2001年12月27日的《关于按夏毅龙律师业绩提成的承诺》,二是落款时间为2003年8月20日是的《关于按夏毅龙业绩奖励提成的决定》。夏毅龙两份证据的时间是2001年12月27日和2003年8月20日,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从内容上看,夏毅龙参加公司一次业务谈判提成81万元,参加一个公司员工劳动争议案提成190万元,这可能吗?这现实吗?这可信吗?深圳劳动仲裁委依法驳回夏毅龙的仲裁申请。夏毅龙找到福田法院的同乡张敏,福田法院受理立案,由张敏一人主审本案。张敏研究分析夏毅龙诉讼证据材料,第一,是夏毅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第二,时效将会成为本案的最大障碍。夏毅龙出具的两份证据落款时间在2001年和2003年,而劳动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为2005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是60日,2005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劳动争议是一年。
张敏知道,夏毅龙自2008年9月27日离开利保义公司之后,接二连三提出五宗诉讼状告利保义公司的劳动争议,其中一宗便是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9月30日这一段离职后的时间问题,夏毅龙诡称其并未辞职,一直在利保义公司工作到2009年9月30日提出劳动争议申请,但根据公司打卡考勤及工资发放均显示2008年9月27日辞工,停止考勤,工资发到月底,十月份国庆长假,会计又误发八天工资给夏毅龙打到卡上,但到十一月份,显示工资完全停止。
根据广东省高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年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原劳动法的规定60日。
张敏勾结深圳中院劳动争议庭法官尹伊,尹伊无视证据和事实,睁着眼睛说瞎话,故意错误判决认定夏毅龙辞工时间在2009年9月18日。尹伊的9月18日怎么来的?有何证据证明夏毅龙是9月18日才辞工的?劳动仲裁和一审法院认定银东公司在2008年1月至10月给夏毅龙每个月发放5600元的“既判力”事实,尹伊硬是不认可,尹伊是明显的故意给张敏枉法判决找“既判力”的依据。尹伊无视法律后果,不讲人格,不认事实,竟敢枉法裁判。尹伊的54号判决还未生效,张敏就急着恢复审理本案。庭审中双方对《关于夏毅龙提成奖励190万元的决定》的司法鉴定报告这一主要证据进行了质证。审判长赖国庆问夏毅龙的代理律师佟长辉:“你对这份司法鉴定报告的真实性是否确认?你是否申请司法鉴定?”,对方回答不申请鉴定。赖国庆讲:“如果你不申请鉴定,法院将作出不利于你的判决”。但主审法官张敏对于这样的重要证据竟然在判决书中半个字也未提,张敏判利保义公司支付夏毅龙190万元。张敏猖狂而又得意的说:“深圳中院的54号生效判决就是一座山,谁也推不翻”,张敏据此绕越了时效障碍,判决利保义公司支付夏毅龙190万元。用卑鄙和无耻无法形容张敏、尹伊无比阴暗和扭曲龌龊变态的心理,他(她)们不仅坑害案件当事人,也给人民法院公正形象抹黑,使人民法院蒙羞!


1楼2016-01-20 08:47回复


    来自手机贴吧2楼2021-12-18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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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新闻网吧 骇人听闻啊!深圳罗湖法院 (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438号判决书造假坑害中共优秀党员贺息因,严重侵犯了中国共产党政权!
      令人震惊! (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438号判决书枉称:经审理查明有病历,有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函,本院认定驳回原告贺息因诉讼请求。(病历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函不公开做贼心虚!法官刘雁兵拒绝判后答疑做贼心虚!)
      刘雁兵涉嫌收受深圳市人民医院黄志军医生贿赂,判决书隐匿黄志军医生医疗过错致患者贺息因严重中毒休克送lCU抢救4天和康复治疗7天才挽回生命的事实。 诈骗诉讼费违法不通知我到庭枉法判决坑害患者令人发指! 严重侵犯了患者的诉讼权!生命健康权!人权!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8条,170条(4)明确规定。严重违背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该院刘雁兵背弃法官宪法宣誓初心!践踏中国法律,造假坑民这是哪国的法律?
      患者贺息因根夲就没有做过医疗鉴定! 2016年4月14日,广东高院龚稼立院长在中国法院网上对我们留言公开回复: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已复函深圳罗湖法院不受理委托鉴定。就能证明罗湖法院判决书上称:有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函完全是在造假坑害患者!
      身为人民法官的刘雁兵竞伪造病历伪造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函坑害患者,干着祸国殃民勾当!严重损害了国家形象!损害了人民法院形象!其性质更加恶裂!
      众所周知:造假烟假酒假证等等,国家机关都要对其依法罚款并追究法律责任,身为人民法官的刘雁兵竞伪造病历,伪造“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函”坑害患者,严重损害了国家形象!损害了人民法院形象!其性质更加恶裂!
      刘雁兵严重触犯了法官法,法官行为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侵权责任法,触犯了刑法:妨害司法罪第305条伪证罪和第399条枉法裁判罪,滥用职权罪!刘雁兵是司法工作人员应从重处罚!
      不依法对罗湖法院司法败类刘雁兵罚款,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政党纪国法!何谈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何谈零容忍司法腐败?
      控告人:黄端惠 电话:13319575307 2022年7月28日


      5楼2022-07-29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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