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2016-01-19 灵寿公安城区分局
灵寿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
通 告
为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改善全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省、市、县关于大气环境治理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大气质量严禁区:以空气质量监测站(县自来水公司)为中心,东至城西街、西至西外环路、北至北外环路、南至南环路范围内及城西街、西外环路、北外环路、南环路道路两侧门市住户,任何时间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大气质量严控区:灵寿镇、狗台乡(除严禁区外)区域及牛城乡、三圣院乡区域,每年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为可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其余时间一律不得燃放;大气质量严防区:除严禁区、严控区外的所有区域,当发布的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等级预警时,将启动预警机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全县范围内实行购买烟花爆竹实名登记制度,村(居)民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在本地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填写登记表加盖公章),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各村(居)委会向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纳入管理对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对未携带有效证件、不提供实名制登记信息和没有公安部门批准书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花爆竹。从严控制个人购买烟花爆竹数量,烟花、鞭、组合炮一次购买不得超过3箱。
三、公安局及相关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燃放、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对从县域外购买烟花爆竹的依法进行查处。环保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区域大气、噪声污染监测检查,对超限量燃放烟花爆竹破坏环境质量的行为,及时取证并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宣传部门及各乡(镇)村要利用广播、电视、倡议书、悬挂条幅、发放明白纸等方式大力宣传,号召广大人民群众不放或少放烟花爆竹,减少大气和噪声污染。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或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灵寿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8日
2016-01-19 灵寿公安城区分局
灵寿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
通 告
为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改善全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省、市、县关于大气环境治理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大气质量严禁区:以空气质量监测站(县自来水公司)为中心,东至城西街、西至西外环路、北至北外环路、南至南环路范围内及城西街、西外环路、北外环路、南环路道路两侧门市住户,任何时间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大气质量严控区:灵寿镇、狗台乡(除严禁区外)区域及牛城乡、三圣院乡区域,每年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为可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其余时间一律不得燃放;大气质量严防区:除严禁区、严控区外的所有区域,当发布的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等级预警时,将启动预警机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全县范围内实行购买烟花爆竹实名登记制度,村(居)民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在本地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填写登记表加盖公章),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各村(居)委会向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纳入管理对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对未携带有效证件、不提供实名制登记信息和没有公安部门批准书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花爆竹。从严控制个人购买烟花爆竹数量,烟花、鞭、组合炮一次购买不得超过3箱。
三、公安局及相关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燃放、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对从县域外购买烟花爆竹的依法进行查处。环保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区域大气、噪声污染监测检查,对超限量燃放烟花爆竹破坏环境质量的行为,及时取证并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宣传部门及各乡(镇)村要利用广播、电视、倡议书、悬挂条幅、发放明白纸等方式大力宣传,号召广大人民群众不放或少放烟花爆竹,减少大气和噪声污染。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或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灵寿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