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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执法—北京市公安局建外派出所顶风作案纵容伪造印章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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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2011年9月,因首钢总公司保卫武装部违法调岗发生劳动争议。 2014年11月,2013年5月,我们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2013年11月,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
通过查阅申诉案卷和北京市工商局企业工商档案,我们发现首钢总公司保卫武装部假冒首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许建国,向法院提交的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其所加盖的印章均系伪造的。首钢总公司保卫武装部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扰乱公共秩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违反《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企业印章行为。
2015年2月9日,我们以首钢总公司保卫武装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企业印章报案。为包庇首钢总公司保卫武装部不受刑事追诉,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建外派出所明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企业印章行为属于刑事案件,故意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因此,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建外派出所的行为属于徇私枉法,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一、渎职犯罪案件
(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的案、侦查、起诉、审判;


1楼2016-01-27 13:1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