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记者1月31日从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获悉,呼格吉勒图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后,有关机关和部门迅速启动追责程序,依法依规对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现公布如下: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副队长任俊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民警韩继平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队长刘旭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副队长赵月星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技术员任呼镇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侦查员孙永林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民警马向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科长孙庆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副处长王日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局长郑润民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王智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处长胡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副处长彭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登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陈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韩和平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利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文达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梁国裕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助理杨小树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书记员闫明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白玉林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李伟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凤仪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宫静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呼尔查行政记过处分。
另外,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
延伸阅读:
“呼格吉勒图案”始末: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厕内。
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1996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
1996年6月10日:呼格被执行枪决,距离案发只有62天。
2005年10月23日: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主动交代了其1996年在呼市一毛家属院公厕犯下的杀人案。
2006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组成了案件复核组对案件进行调查。
2006年8月:复核得出结论,“呼格案”确为冤案。
2006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未提“四·九”女尸案。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立案再审通知书,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向其父母送达了再审判决书。
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支付呼格吉勒图父母国家赔偿金205万。
2015年2月9日:呼和浩特中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案真凶赵志红死刑。
冯志明:1996年“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呼格吉勒图案”制造者
冯志明,出生于1958年,原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新城区分局副局长,1996年“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呼格吉勒图案”制造者。2014年12月17日,冯志明因涉嫌玩忽职守、刑讯逼供、受贿等罪名被内蒙古检察机关批捕,成为第一个被调查的“呼格案”责任人。2015年4月10日,冯志明被组织部门免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和正处级侦察员职务。
责任编辑: 王洪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副队长任俊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民警韩继平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队长刘旭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副队长赵月星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技术员任呼镇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侦查员孙永林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民警马向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科长孙庆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副处长王日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局长郑润民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王智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处长胡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副处长彭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登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陈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韩和平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利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文达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梁国裕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助理杨小树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书记员闫明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白玉林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李伟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凤仪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宫静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呼尔查行政记过处分。
另外,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
延伸阅读:
“呼格吉勒图案”始末: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厕内。
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1996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
1996年6月10日:呼格被执行枪决,距离案发只有62天。
2005年10月23日: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主动交代了其1996年在呼市一毛家属院公厕犯下的杀人案。
2006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组成了案件复核组对案件进行调查。
2006年8月:复核得出结论,“呼格案”确为冤案。
2006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未提“四·九”女尸案。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立案再审通知书,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向其父母送达了再审判决书。
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支付呼格吉勒图父母国家赔偿金205万。
2015年2月9日:呼和浩特中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案真凶赵志红死刑。
冯志明:1996年“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呼格吉勒图案”制造者
冯志明,出生于1958年,原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新城区分局副局长,1996年“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呼格吉勒图案”制造者。2014年12月17日,冯志明因涉嫌玩忽职守、刑讯逼供、受贿等罪名被内蒙古检察机关批捕,成为第一个被调查的“呼格案”责任人。2015年4月10日,冯志明被组织部门免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和正处级侦察员职务。
责任编辑: 王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