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8日,明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明勇律师走进成都新闻广播“法治大讲堂”节目直播间,向全市人民介绍民间借贷诉讼时效的有关知识。
2005年5月16日,王琴与李成夫妇向姜明借款120万元,王琴夫妇向姜明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为两年,2007年5月15日借款本金利息到期后一次性付清。
2007年5月15日,王琴夫妇向姜明归还了借款的本金120万元,但是因为资金困难,58万元利息没有付。夫妇俩给姜明写了一份《欠条》,注明欠姜明人民币58万元整。欠下的这58万元,王琴夫妇是断断续续地在还款。两年后,不幸降临在这个家庭,李成患上了重病。这个家只能靠王琴支撑。高昂的医药费,让夫妇俩捉襟见肘。他们再也无力继续向姜明还款。而姜明也一直没有找王琴夫妇还款。2010年12月,李成因医治无效后死亡。李成一死,姜明才意识到自己借出去的钱会打水漂了。
姜明赶紧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琴归还2007的 58万元欠款及利息。2011年5月,王琴收到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
在案件中,姜明提供了两份证据,一份是王琴夫妻于2007年5月15日出具的《欠条》,另外一份是2009年6月姜明与死者共同署名的《收条》:姜明收到李成归还的利息2000元,此款用于归还2007年5月15日58万元欠款的利息,上面有收款人姜合生和死者黎明和的签名。
王琴表示,欠款是事实但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自己不愿意继续还款。法庭上,王琴提出姜明出示的《收条》字迹有问题,是姜明变造的,她向法院提出了对《收条》字迹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的请求。
经过司法鉴定,《收条》上“姜合生收到黎明和归还的利息2000元”与“此款用于归还2007年5月15日58万元欠款的利息”和落款的“2009年6月”不是同一时间形成的,这些字迹形成的时间相差至少在1年以上。
人民法院认为:该《欠条》真实的,双方均无异议,但《收条》经鉴定前后两段内容的形成时间不一致,无法达到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或者终止证明目的。因原告姜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向被告王琴主张权利,所以判决被告王琴不承担归还58万元本金及利息的法律责任。
主持人:为什么本案中法院要判决欠款人王琴不还钱?
杨律师:2007年5月15日,王琴夫妇向姜明归还借款本金后尚欠58万元利息未付,并出具了一份《欠条》,注明欠姜明人民币58万元整。诉讼时效应当从此时开始计算,之后王琴夫妇断断续续还款的行为构成对诉讼时效的中断,直至最后一次还款时,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王琴申请人民法院对《收条》上文字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的目的就是对诉讼时效的抗辩。姜明出示的《收条》不是真实的,时间上超过王琴夫妇最后一次还款时间2年以上,不能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因此,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判决了被告王琴不承担归还欠款及利息的法律责任。
主持人:为什么本案中姜明出示的欠条是真实的,双方对欠款事实都没有异议,法院为啥不支持姜明的诉讼请求?
杨律师:在本案中,虽然双方对欠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王琴对《欠条》的诉讼时效进行了抗辩,并且明确表示不愿意还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而在本案中,姜明在没有收到欠款的情况下,一直没有进行催收、追索,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被告王琴不愿意继续履行超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法院没有支持姜明的诉讼请求也是于法有据的。
主持人;我们一直在说诉讼时效。那么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有多长?
杨律师: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保护的一种制度,权利人即使起诉也丧失了胜诉权。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持人、借条的诉讼时效是多长?
杨律师: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本身是借款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条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合同,借条没有写还款日期的,从写借条当天计算最长为20年,如果写了还款日期的,从还款日期届满之日起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主持人:欠条的诉讼时效是多长?
杨律师:一种是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还有一种是注明了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从还款届满之日起算两年。
主持人:那诉讼时效中断又是怎么规定的?
杨律师: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主持人:在案件中,姜明提供了两份证据,一份是王琴夫妻于2007年5月15日出具的《欠条》,另外一份是2009年6月姜明与死者共同署名的《收条》:姜明收到李成归还的利息2000元,此款用于归还2007年5月15日58万元欠款的利息,上面有收款人姜合生和死者黎明和的签名。为什么在本案中姜明要出示这张字迹时间不一致的《收条》,其想达到什么目的?
杨律师:因为在本案中,如果该《收条》是真实的,就能证明被告的丈夫李成自愿履行已经超出诉讼时效的债务,达到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也就是说,法院可以依据李成的行为判决王琴承担还款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在本案中姜明出示该《收条》就是要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主持人:为什么本案中,为何在立案或者庭审中法官都不向双方
当事人说明该《欠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杨律师:因为,虽然《欠条》已经过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因此,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是不能主动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的。
主持人: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杨律师:
1、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
2、性质不同。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则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
3、诉讼时效不同。
4、证明力不同。举证时,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诉求。
主持人:通过这个案例,大家今后在借贷中应该注意什么?
杨律师:第一、借贷中应让借款方出具借条或者欠条,如果能确定还款日期的,应在借条或者欠条上注明。借款人的身份信息核实后应在借条或者欠条中应当注明,如果是夫妻共同借款应当由夫妻双方在借条或者欠条上签名和盖手印。
第二、所借款项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给借款方账户,保存好转款依据,万不得已不要用现金。
第三、如果借款有利息的,约定的月利率不能超过2%,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第四、如果借条或者欠条有还款日期的,借款到期后,如果借款方不能归还,一种方式让借款方出具书面的还款计划,另一种方式就是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这样不至于债权过了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