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反映浚县白寺派出所不作为 拒绝抓捕一伤害案的共同犯罪嫌疑人
一、群众来信
尊敬的领导:
我叫左文龙,是鹤壁市浚县白寺乡左洼村的农民,是“左亮亮、李明瑞、左明伟故意伤害案”中的受害人,我恳请媒体对浚县公安局白寺派出所在办理中的不作为行为进行监督。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2015年11月28日晚9时,同村的左亮亮、左明伟和白寺乡李桥村的李明瑞来到我家。在左明伟叫开门后,左亮亮持砍刀闯进,二话不说就砍了我一刀。左亮亮的表弟李明瑞也上前一把将我搂住,让我动弹不得,左亮亮趁机照我头上砍了两刀,当时我鲜血直流,东倒西歪。左亮亮、李明瑞二人随即逃走,左明伟将我送至白寺乡卫生院。在医院,我遇到了白寺派出所民警李亚平、霍新连,两人看我满脸是血,问“怎么回事?”我讲诉了事发经过。他们随后对我和左明伟做了笔录。事发后第三天,经鉴定,我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随即我要求派出所抓捕三名犯罪嫌疑人,但派出所迟迟不行动。一直拖了12天,在我到县公安局控告后的当天下午才抓捕了左亮亮,但对左明伟和李明瑞不抓捕。派出所给出的理由是,此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此解释,我不服。
左明伟和左亮亮是堂兄弟关系,左明伟虽然没有直接对我造成伤害,但如果不是他叫门,我绝对不会开门。他明知左亮亮手持砍刀来闹事也不制止还帮他叫门,所以他参与此案,是共同犯罪。
李明瑞在此案中,提供了交通工具,在左亮亮行凶时,他将我搂住导致我无法躲闪被砍伤。所以,李明瑞也是共同犯罪。
浚县公安局白寺派出所对两名共同犯罪的嫌疑人不抓捕,这种不作为的行为,让我感到心寒。在我万般无奈下,我想到了新闻媒体的监督,恳请媒体能帮帮我,还我一个公道!
二、白寺派出所回应:左明伟和李明瑞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收到浚县白寺乡左洼村群众左文龙的来信,本网记者高度重视,在与左文龙取得联系后,立即赶到浚县白寺乡左洼村采访了左文龙,详细了解事情经过。随后,记者又来到浚县公安局白寺派出所,采访了办案民警。民警告诉记者,左明伟和李明瑞二人没有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他们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
三、受害人律师表示:派出所办理本案中存在一些疑点,左明伟和李明瑞二人应为共同犯罪。
在采访中,记者见到了受害人左文龙的律师。对此案律师认为,左明伟和李明瑞二人应为共同犯罪。首先,是左明伟叫开了受害人的房门,导致犯罪嫌疑人左亮亮进入受害人家中行凶,其叫开房门的行为显然是事先预谋的。其次,左亮亮行凶时,李明瑞搂住受害人,使受害人无法实施自卫或逃逸等自救防护措施,导致受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所以,本案中,左明伟和李明瑞二人应为共同犯罪。
在采访中,律师还告诉记者,白寺派出所在办理本案中存在着一些疑点。律师说,受害人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鉴定结果出来后,白寺派出所应依法对嫌疑人刑事拘留,但派出所拒绝抓捕嫌疑人,直至受害人向上级公安机关控告后才实施抓捕,整整延误了半个月时间,这给三名犯罪嫌疑人充足的时间去窜供。受害人曾问办案民警,为什么不及时抓捕?办案民警回答称“给你们调解的时间。”对此,律师说,“难道抓捕了嫌疑人之后就不能进行调解了么?”
一、群众来信
尊敬的领导:
我叫左文龙,是鹤壁市浚县白寺乡左洼村的农民,是“左亮亮、李明瑞、左明伟故意伤害案”中的受害人,我恳请媒体对浚县公安局白寺派出所在办理中的不作为行为进行监督。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2015年11月28日晚9时,同村的左亮亮、左明伟和白寺乡李桥村的李明瑞来到我家。在左明伟叫开门后,左亮亮持砍刀闯进,二话不说就砍了我一刀。左亮亮的表弟李明瑞也上前一把将我搂住,让我动弹不得,左亮亮趁机照我头上砍了两刀,当时我鲜血直流,东倒西歪。左亮亮、李明瑞二人随即逃走,左明伟将我送至白寺乡卫生院。在医院,我遇到了白寺派出所民警李亚平、霍新连,两人看我满脸是血,问“怎么回事?”我讲诉了事发经过。他们随后对我和左明伟做了笔录。事发后第三天,经鉴定,我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随即我要求派出所抓捕三名犯罪嫌疑人,但派出所迟迟不行动。一直拖了12天,在我到县公安局控告后的当天下午才抓捕了左亮亮,但对左明伟和李明瑞不抓捕。派出所给出的理由是,此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此解释,我不服。
左明伟和左亮亮是堂兄弟关系,左明伟虽然没有直接对我造成伤害,但如果不是他叫门,我绝对不会开门。他明知左亮亮手持砍刀来闹事也不制止还帮他叫门,所以他参与此案,是共同犯罪。
李明瑞在此案中,提供了交通工具,在左亮亮行凶时,他将我搂住导致我无法躲闪被砍伤。所以,李明瑞也是共同犯罪。
浚县公安局白寺派出所对两名共同犯罪的嫌疑人不抓捕,这种不作为的行为,让我感到心寒。在我万般无奈下,我想到了新闻媒体的监督,恳请媒体能帮帮我,还我一个公道!
二、白寺派出所回应:左明伟和李明瑞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收到浚县白寺乡左洼村群众左文龙的来信,本网记者高度重视,在与左文龙取得联系后,立即赶到浚县白寺乡左洼村采访了左文龙,详细了解事情经过。随后,记者又来到浚县公安局白寺派出所,采访了办案民警。民警告诉记者,左明伟和李明瑞二人没有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他们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
三、受害人律师表示:派出所办理本案中存在一些疑点,左明伟和李明瑞二人应为共同犯罪。
在采访中,记者见到了受害人左文龙的律师。对此案律师认为,左明伟和李明瑞二人应为共同犯罪。首先,是左明伟叫开了受害人的房门,导致犯罪嫌疑人左亮亮进入受害人家中行凶,其叫开房门的行为显然是事先预谋的。其次,左亮亮行凶时,李明瑞搂住受害人,使受害人无法实施自卫或逃逸等自救防护措施,导致受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所以,本案中,左明伟和李明瑞二人应为共同犯罪。
在采访中,律师还告诉记者,白寺派出所在办理本案中存在着一些疑点。律师说,受害人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鉴定结果出来后,白寺派出所应依法对嫌疑人刑事拘留,但派出所拒绝抓捕嫌疑人,直至受害人向上级公安机关控告后才实施抓捕,整整延误了半个月时间,这给三名犯罪嫌疑人充足的时间去窜供。受害人曾问办案民警,为什么不及时抓捕?办案民警回答称“给你们调解的时间。”对此,律师说,“难道抓捕了嫌疑人之后就不能进行调解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