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妇(同义词:儿媳妇)”的书面文字含义是-“儿子的妻子”。
证据在下半篇
1:【写】书面文字(即关乎/经济/高考/教育/合同/法律/等)
-----------不管是普通话还是方言(所有地区)“媳妇”的含义都是:儿子的妻子。
2:【说】普通话口语(即全国交流)
-----------普通话口语的媳妇含义是:儿子的妻子。
3:【说】方言口语(即地域文化,地域交流)
----海外/兰银话/西南话/粤语/湘语/赣语/客家话/闽语/吴语/中原话/胶辽话/部分晋语等(约8亿人)的方言口语的媳妇含义是一种:儿子的妻子。
----东北话/北京话/冀鲁话/部分晋语等(约3亿人)的方言口语的媳妇含义有二种:
A:没语调尾缀的(媳妇)是“儿子的妻子”,
B:有语调尾缀的(如喜份儿,媳妇儿等)是“自己的妻子”。
--另外几亿人的方言口语中没有“媳妇”这个词。他们称呼“儿子的妻子”有其他的词。
4:为什么有人把“媳妇”当成“自己的妻子”
--部分南方人西部人混淆了“北京话和普通话”,把北京话误当成普通话学的时候,由于不会发“儿化音”,不会听“儿化音”,结果把“北京方言媳妇儿”当成了“普通话媳妇”。【注意:北京方言的媳妇是儿子的妻子】
(如同部分南方人西部人混淆了“角”与“角儿”的区别一样)。
5:“媳”和“儿媳”指的都是“儿子的妻子”==============================
“婿”与“女婿”指的都是“女儿的丈夫”==============================
“子”与“儿子”指的都是“亲生的男性”
中国永远不可能再退回到部落国家,所以全国的“书面文字--判决/改卷/合同等”
都是以“国家文委的标准文字发布”与“司法解释”为标准的。
*****************************************************************************
一: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词典》:现代汉语书面文字的标准的发布者,高考改卷的评判标准【媳妇:儿子的妻子】。
各种考试评卷,书面文字“媳妇”这词唯一的解释是“儿子的妻子”。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院判决的评判标准【媳妇:儿子的妻子】
上法院的话,书面文字“媳妇”这词唯一的解释是“儿子的妻子”。
三:不是所有方言口语都能【音译】成普通话书面文字:
1:有些方言口语要【意译】成普通话书面文字。
2:北方方言口语中的“xifener喜凤儿”不能音译成普通话书面文字中的“媳妇”,而应该意译成“妻子”。
-----【书面文字中的“媳妇” 的含义就是儿子的妻子,不是“自己的妻子”】
3:有些地方的方言口语“haizi”不能音译成“孩子”,而应该意译成“鞋子”。
-----【书面文字中的“孩子” 的含义就是儿童或子女,不是“鞋子”】
四:“儿子的妻子”有多种称呼:
1:【儿子的妻子】有多种称呼:媳妇、儿媳、半女等等;
2:【媳妇】(书面文字)的唯一含义:儿子的妻子。
五:称谓与意义叠加
亲属称谓是单独的一个有指定意义的词,不是意义叠加,中间不能加上一个“的”字(其实任何一个词语都不能随便的在中间加上一个“的”字):
1:儿媳是一个有指定意义(儿子的妻子)的词,不能把它理解成“儿的媳” 【媳是儿子的妻子,儿媳也是儿子的妻子】;
2:女婿是一个有指定意义(女儿的丈夫)的词,不能把它理解成“女的婿” 【婿是女儿的丈夫,女婿也是女儿的丈夫】;
3:儿子是一个有指定意义(亲生的男性)的词,不能把它理解成“儿的子” 【子是亲生的男性,儿子也是亲生的男性】;
4:其他的:
舅妈(舅舅的妻子,而非舅舅的妈妈)
姑父(姑姑的丈夫,而非姑姑的父亲)
伯母(伯伯的妻子,而非伯伯的母亲)
侄女(兄弟的女儿,非侄的女)
孙媳(孙子的妻子,非孙的媳)
祖父(父亲的父亲,非祖的父)等等等等
证据在下半篇
1:【写】书面文字(即关乎/经济/高考/教育/合同/法律/等)
-----------不管是普通话还是方言(所有地区)“媳妇”的含义都是:儿子的妻子。
2:【说】普通话口语(即全国交流)
-----------普通话口语的媳妇含义是:儿子的妻子。
3:【说】方言口语(即地域文化,地域交流)
----海外/兰银话/西南话/粤语/湘语/赣语/客家话/闽语/吴语/中原话/胶辽话/部分晋语等(约8亿人)的方言口语的媳妇含义是一种:儿子的妻子。
----东北话/北京话/冀鲁话/部分晋语等(约3亿人)的方言口语的媳妇含义有二种:
A:没语调尾缀的(媳妇)是“儿子的妻子”,
B:有语调尾缀的(如喜份儿,媳妇儿等)是“自己的妻子”。
--另外几亿人的方言口语中没有“媳妇”这个词。他们称呼“儿子的妻子”有其他的词。
4:为什么有人把“媳妇”当成“自己的妻子”
--部分南方人西部人混淆了“北京话和普通话”,把北京话误当成普通话学的时候,由于不会发“儿化音”,不会听“儿化音”,结果把“北京方言媳妇儿”当成了“普通话媳妇”。【注意:北京方言的媳妇是儿子的妻子】
(如同部分南方人西部人混淆了“角”与“角儿”的区别一样)。
5:“媳”和“儿媳”指的都是“儿子的妻子”==============================
“婿”与“女婿”指的都是“女儿的丈夫”==============================
“子”与“儿子”指的都是“亲生的男性”
中国永远不可能再退回到部落国家,所以全国的“书面文字--判决/改卷/合同等”
都是以“国家文委的标准文字发布”与“司法解释”为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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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词典》:现代汉语书面文字的标准的发布者,高考改卷的评判标准【媳妇:儿子的妻子】。
各种考试评卷,书面文字“媳妇”这词唯一的解释是“儿子的妻子”。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院判决的评判标准【媳妇:儿子的妻子】
上法院的话,书面文字“媳妇”这词唯一的解释是“儿子的妻子”。
三:不是所有方言口语都能【音译】成普通话书面文字:
1:有些方言口语要【意译】成普通话书面文字。
2:北方方言口语中的“xifener喜凤儿”不能音译成普通话书面文字中的“媳妇”,而应该意译成“妻子”。
-----【书面文字中的“媳妇” 的含义就是儿子的妻子,不是“自己的妻子”】
3:有些地方的方言口语“haizi”不能音译成“孩子”,而应该意译成“鞋子”。
-----【书面文字中的“孩子” 的含义就是儿童或子女,不是“鞋子”】
四:“儿子的妻子”有多种称呼:
1:【儿子的妻子】有多种称呼:媳妇、儿媳、半女等等;
2:【媳妇】(书面文字)的唯一含义:儿子的妻子。
五:称谓与意义叠加
亲属称谓是单独的一个有指定意义的词,不是意义叠加,中间不能加上一个“的”字(其实任何一个词语都不能随便的在中间加上一个“的”字):
1:儿媳是一个有指定意义(儿子的妻子)的词,不能把它理解成“儿的媳” 【媳是儿子的妻子,儿媳也是儿子的妻子】;
2:女婿是一个有指定意义(女儿的丈夫)的词,不能把它理解成“女的婿” 【婿是女儿的丈夫,女婿也是女儿的丈夫】;
3:儿子是一个有指定意义(亲生的男性)的词,不能把它理解成“儿的子” 【子是亲生的男性,儿子也是亲生的男性】;
4:其他的:
舅妈(舅舅的妻子,而非舅舅的妈妈)
姑父(姑姑的丈夫,而非姑姑的父亲)
伯母(伯伯的妻子,而非伯伯的母亲)
侄女(兄弟的女儿,非侄的女)
孙媳(孙子的妻子,非孙的媳)
祖父(父亲的父亲,非祖的父)等等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