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知
太谷报 2016-02-21 09:10 访问量:1074
“孔明灯”属于飘浮不定的明火,在施放过程中受到风速气流的影响,容易造成燃料泄漏或引燃灯罩,一旦飘落到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加油站、液化气站、油库、草地、林地等可燃物较多的地方极易引发火灾,造成人员财产损失。
为了保障春节、元宵节期间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杜绝火灾事故发生,各相关单位要增强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加强市场监管,坚决禁止燃放“孔明灯”,对所有销售、燃放的“孔明灯”依法没收,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安监、公安和文化执法部门将加强监督,将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禁止燃放的查处工作,对不听劝阻、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处理。
望广大经营户和群众充分认识“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自觉维护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