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嵩县公安局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嵩县公安局乡镇派出所局直单位全体协警诉求如下:
1、及时按照国家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嵩县公安局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规定,要求局领导严格按照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并补足未发放部分。
2、嵩县公安局的工资发放方法已经违反了《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根据《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四)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之规定,要求严格按照《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发放工资,并一次性补齐2011年10月1日以后扣除的社保费用。
3、根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等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之规定和《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或者委托劳务派遣及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之规定,要求嵩县公安局为全部协警缴纳住房公积金,并按照劳动合同签定时间,补齐未缴纳部分。
4、根据《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应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本地同类岗位人员及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警务辅助人员工资实行动态调整。工资调整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之规定,希望公安局领导能切实关注协警生活水平、生活质量,按照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考核结果发放绩效。
5、根据洛阳市精神文明单位的奖励的文明奖,我单位除协管人员都已发放;根据管理办法,我单位协管人员也应该享受同等待遇。
嵩县公安局乡镇派出所局直单位全体协警
2016年1月28日
1、及时按照国家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嵩县公安局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规定,要求局领导严格按照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并补足未发放部分。
2、嵩县公安局的工资发放方法已经违反了《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根据《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四)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之规定,要求严格按照《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发放工资,并一次性补齐2011年10月1日以后扣除的社保费用。
3、根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等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之规定和《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或者委托劳务派遣及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之规定,要求嵩县公安局为全部协警缴纳住房公积金,并按照劳动合同签定时间,补齐未缴纳部分。
4、根据《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应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本地同类岗位人员及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警务辅助人员工资实行动态调整。工资调整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之规定,希望公安局领导能切实关注协警生活水平、生活质量,按照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考核结果发放绩效。
5、根据洛阳市精神文明单位的奖励的文明奖,我单位除协管人员都已发放;根据管理办法,我单位协管人员也应该享受同等待遇。
嵩县公安局乡镇派出所局直单位全体协警
201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