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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M-2015-11-7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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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教育技术装备中心学生体质监测设备采购项目(采购计划编号:JM-2015-11-7744)的招标文件中设备参数存在不为人知的“猫腻”,经不起社会舆论和法律的考验,疑点如下:
猫腻一:招标文件中“肺活量测试仪”要求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理由:本次招标采购的是学生体质监测设备并不是医疗设备,医疗设备的主管部门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而学生体质监测设备的主管部门是教育部,因此不能拿《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作为学生体质监测设备招标的资质要求。
猫腻二:所有设备均要求“主机采用≥8寸彩色液晶显示器”,且标注“*”作为实质性响应条款。
理由:将此条作为硬性指标并不能确保设备本身的稳定性及实用性,却对屏幕的大小做出了明确要求,此做法明显是为保护潜在(中标)投标人,具有排他性,这是对其他供应商不公平做法。
猫腻三:“招标文件中“坐位体前屈测试仪、50米跑测试仪、中长跑测试仪”的量程不符合国标标准。
理由:以上设备量程均不符合“GB/T19851.12-2005中小学体育器材及场地第12部分: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器材”的量程要求。明显是按照某个潜在投标人提供的参数按部就班写入到本招标文件中的,此做法明显具有排他性和保护潜在(中标)投标人的嫌疑,这是对其他供应商不公平做法。
猫腻四:“招标文件中坐位体前屈测试仪技术要求“推板可自动回位,无惯性和回弹力”且标注“*”作为实质性响应条款。
理由:“推板可自动回位,无惯性和回弹力”是动作指标,不是技术指标,因此不能作为招标的依据,将此条款作为硬性指标要求明显是明显是按照某个潜在投标人提供的参数按部就班写入到本招标文件中的,存在保护潜在(中标)投标人的嫌疑。
综上所述,组织方通过将某个潜在投标人的特定参数作为招标依据,维护内部中标方的利益,通过以上几点排斥其他供应商,达到权和利的交换,本文呼吁广大社会人士和媒体进行监督和议论,关注此标下一步的发展和组织方的行为。


IP属地:河南1楼2016-02-21 22:1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