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城镇居民:
根据黑龙江省医疗保险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清算的要求,为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6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限为3月1日至6月2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成人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未成年人(包括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在校学生和在园儿童,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三、城镇户籍的低保人员,必须持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或确认的书面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到市医疗保险局办理新年度资格验审手续。
四、缴费地点,抚远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三楼城镇居民征缴科,咨询电话:0454-2135927。
城镇居民须在规定时间内连续足额缴费,对不按时缴费的,自欠费之日起停止医疗保险待遇,凡超过缴费期限的,在下一年度缴费时须补缴所欠医疗保险费,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请看到通知后相互转告。
抚远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6年2月29日
根据黑龙江省医疗保险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清算的要求,为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6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限为3月1日至6月2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成人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未成年人(包括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在校学生和在园儿童,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三、城镇户籍的低保人员,必须持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或确认的书面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到市医疗保险局办理新年度资格验审手续。
四、缴费地点,抚远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三楼城镇居民征缴科,咨询电话:0454-2135927。
城镇居民须在规定时间内连续足额缴费,对不按时缴费的,自欠费之日起停止医疗保险待遇,凡超过缴费期限的,在下一年度缴费时须补缴所欠医疗保险费,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请看到通知后相互转告。
抚远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6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