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兼并清欠”讨债法
(1)实施步骤:
1.牵线搭桥,促成兼并;
2.签订协议,保障债权;
3.执行协议,实现债权。
十六、“留置清偿”讨债法
(1)优点:
1.确保债务人实现债权;
2.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
3.留置权与抵押权相同。
(2)适用条件:
1.以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前提;
2.只有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
3.留置的财产应是债权人依合同约定而合法占有的财产;
4.债权人留置财产后,经过一定期限,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方可实现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