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公平吧 关注:394贴子:75,738
  • 24回复贴,共1
(一)康德的婚姻契约说
1.康德的婚姻定义:婚姻为男女双方以其性的特征为一生的交互占有。夫妻相互间以对方为物而加以占有,并以对方为人格而加以使用。由于婚姻之成立,夫妻相互拥有“对物的对人权”:所谓“对物的对人权”是对物权与对
2.婚姻契约理论。1979年法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视婚姻仅为契约。”康德同样持此观点。婚姻为人格主体间的契约,基于契约而生的夫妻双方拥有的对人权、对物权的基础是双方的意思自治,此贯彻着近代市民法之“契约自由”之大原则。透过此契约,人格主体在性方面互相有权请求对方履行某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在透过此权利,对于他方肉体之占有使用。夫妻之对人权,具有债权性质,在具体言之,夫妻对人权为请求对方提供人体之权利。夫妻之对物权,具有物权之性质,亦即夫妻相互间具有物权的支配关系。夫妻立于相互支配关系而拥有之权利,即是可排除第三人之独占的、排他的配偶权。此贯彻着近代市民社会之“所有权不可侵”之大原则。人权的统一形态。


1楼2016-03-18 15:42回复
    (二)黑格尔的伦理学说
    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婚姻是具有法定意义的伦理性的爱。——黑格尔
    爱情确切有一种高尚的品质,由于它不只停留在性欲上,而且显出一种本身丰富的高尚优秀的心灵,要求以生动活泼,大胆和牺牲的精神和另外一个人到达同一。——黑格尔
    婚姻的实质不在于外部契约,而在于内在的精神、爱情。婚姻的基础是爱,爱的本质就是你在对方身上看到了自己或自己的理想,渴望与其合为一体。
    一、婚姻伦理的确认及神圣性的彰显
    二、婚姻伦理以一夫一妻制为绝对原则
    三、婚姻不应该离异并且应使离异难以实现


    2楼2016-03-18 15:56
    回复
      (三)身份学说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首先,婚姻须为异性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其次,婚姻须为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不具有此等身份的结合不成其为婚姻。再次,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否则,男女双方即使在事实上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3楼2016-03-18 15:58
      回复
        附:黑格尔的伦理学说不同于道德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6-03-18 16:01
        回复
          伦理是客观的精神,是生活世界的秩序,是对人类理性关系和关系理性的揭示。道德则是个体对伦理的“得”,是个体对伦理的反思,是个体对伦理的主观映像以及重新的建构,道德以伦理为指向与归宿。不过,个体的道德对既有的伦理进行反思,产生对立与冲突,最终形成新的伦理,从而实现着伦理与道德的互动与流变。


          5楼2016-03-18 16:03
          回复
            (个人概括)
            所以嘛!婚姻
            就是就是将个人的动物性、精神性与社会性有机的统一。
            不喜勿喷不足之处请指正


            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6-03-18 16:11
            回复
              下集预告:性道德变化(


              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6-03-18 16:15
              回复


                8楼2016-03-18 22:30
                回复
                  总括来说,你想指出什么?


                  9楼2016-03-18 22:35
                  收起回复
                    别只是罗列别人的文字,你总要总结点什么吧


                    IP属地:福建15楼2016-04-25 15:03
                    收起回复
                      总结,非要是再啰里啰嗦一大推嘛?那还算总结吗?


                      来自Android客户端16楼2016-04-25 15:22
                      收起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