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达到本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均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位授予以“程序规范,公正合理”为原则,严格遵守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可
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具备第四条规定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毕业时未通过评议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出现一次考试作弊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
(五)在校学习期间曾两次考试作弊者;
(六)考试不及格(含正考、补考、重修考试)课程学分累加达30学分者;
(七)外语成绩达不到学校规定的水平者;
(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位者。
第六条 因第五条的(三)或(四)影响其学位授予,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一) 受处分后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者;
(二) 受处分后为提高学校声誉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延期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但毕业当年六月份参加外语考试,九月份成绩符合学校外语水平要求者;
(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毕业生,在完成4.5年学习后,并达到本细则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延期至4.5年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八条 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工作程序
(一)提交申请。学生填写《西安航空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向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
(二)资格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按本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生审核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填写《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具备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后,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校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逐生复核《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制作《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学校终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审定,并下发文件。
(五)颁发证书。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资料归档。《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相关资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档案室进行归档。
第四章 其 他
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达到本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均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位授予以“程序规范,公正合理”为原则,严格遵守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可
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具备第四条规定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毕业时未通过评议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出现一次考试作弊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
(五)在校学习期间曾两次考试作弊者;
(六)考试不及格(含正考、补考、重修考试)课程学分累加达30学分者;
(七)外语成绩达不到学校规定的水平者;
(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位者。
第六条 因第五条的(三)或(四)影响其学位授予,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一) 受处分后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者;
(二) 受处分后为提高学校声誉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延期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但毕业当年六月份参加外语考试,九月份成绩符合学校外语水平要求者;
(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毕业生,在完成4.5年学习后,并达到本细则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延期至4.5年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八条 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工作程序
(一)提交申请。学生填写《西安航空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向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
(二)资格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按本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生审核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填写《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具备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后,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校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逐生复核《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制作《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学校终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审定,并下发文件。
(五)颁发证书。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资料归档。《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相关资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档案室进行归档。
第四章 其 他
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