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精神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1450元、二类1350元、三类1250元、四类1150元,依次调整为1620元、1520元、1420元、1320元
三、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