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法”代替国法而已
这些年,许多管员因为犯下一些违法乱纪、贪捂受贿之类的错误或罪错,被组织上做了各种党纪、政纪处理。最常见的就是“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 一般说来,在确定给予犯错误或有罪错的党员官员施以警告或严重警告之类的处分时,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通常要依据官员所犯错误或罪错的性质、程度之外,还要考虑本人对所犯错误或罪错的认识和态度。严重警告处分的审批程序与警告处分一样,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官员的批准权限,逐级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党内外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因为犯了错误或违法违纪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般也不影响其担任原来的职务,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而被党组织免职或被调动工作,仍属“正常”的干部任免或调动,不含有对受严重警告处分官员附加惩处的意思,不能视为纪律处分(见百度)。这就是说,对于党员官员,他(她)本能的具有一种“天然”的“豁免权”,他们犯了错误或违法乱纪,根据某种需要,就能以某种党纪处罚予以“合理的庇护”,从而回避法律设定的各种刑事处罚。在我们党国官场腐败高发的这些年月里,对这类奇怪的现象,我们国人早已见多识广,司空见惯,不足为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