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0日14时,被害人郭某某在亲属的帮助下,欲强行将处于精神病发病期的妻子李某某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被告人郭某(李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之子、案发时十五周岁)误以为郭某某在殴打李某某,气愤之下持刀捅刺郭某某背部一刀,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郭某明知其亲属已报警,在现场等候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
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误认为被害人对其母亲有殴打行为,而持刀捅刺致死被害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郭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郭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郭某服判不上诉。
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误认为被害人对其母亲有殴打行为,而持刀捅刺致死被害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郭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郭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郭某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