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西晋太康元年(公元280年)置平州县,北周保定四年(564年)更名“同昌县”。民国35年(1946年)取“平州”、“同昌”首尾各一字命名,成立平昌设治局。民国37年(1948年)升为平昌县。平昌县地处四川东北部,米仓山南麓,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秦巴山区连片特困地区县、川陕苏区革命老区县、全省首批扩权强县试点县和百万人口大县。全县幅员2229平方公里,境内最高海拔1338.8米(镇龙镇贾阁山),最低海拔268.3米(元石乡黄梅溪),辖43个乡镇(17个镇、26个乡)、1个街道办事处,549个村(居)委会(村521个、居委会28个),总人口107.1万人,有农业人口86.16万人,耕地62.68万亩,森林覆盖率52%。县城建成区9.7平方公里,常住人口23.8万人。
2015年,平昌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21.3亿元,增长8.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35.5亿元,增长21.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6.6亿元,增长13.3%;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7.13亿元,增长2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71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039元,分别增长9.1%、10.6%。
2015年,平昌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21.3亿元,增长8.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35.5亿元,增长21.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6.6亿元,增长13.3%;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7.13亿元,增长2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71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039元,分别增长9.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