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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名侦探柯南》中的法律问题(长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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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开说明:之前开过这样一个贴子,已经写了九篇了,后来不断有吧友建议申请精品,我去申精专贴里一看,已经有吧友推荐了,但是吧务未通过,于是根据吧务要求进行了修改,同时删除了之前的内容。修改后的内容重新发上来,已经是在第十几页了,有吧友提出这样申请也很困难,于是咨询吧务,吧务也说最好重开。为了达到申精要求,只能重开。给吧友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所谓长期更新,实际是指不定期更新,但会尽可能地不拖延太久。
重开之前已经发布了修改后的前言、第一篇、第二篇,此次重开自然也要发布,同时一并发布第三篇。


1楼2016-04-03 12:43回复
    三、《名侦探柯南》中最大的法律问题
    在正式开更之前,楼主不得不残忍地指出《名侦探柯南》中的一个最大的法律问题:虽然日本法律允许私人侦探存在,但私人侦探的调查范围仅限于民商事案件,是不允许参与刑事案件的。日本刑事案件的侦查由有关的国家机关进行,这便是“侦查国家垄断主义”,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如此,我国亦不例外。像柯南、小五郎、平次、妃英理等人在案件现场展开调查,在日本的现实中是不可能存在的;像柯南用窃听器偷听警(jing)察(cha)之间关于案件的对话,在日本的现实中是违法的。当然,《名侦探柯南》是虚构的,允许与现实有一定的不同。在我国,私人侦探是违法的,是不允许开办该项业务的,但法律界早就有人呼吁解禁。


    5楼2016-04-06 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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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必要的说明
      1、本系列文章在引用相关案例或话语时,是依据《名侦探柯南》这部动画,有时可能只是概述了大意,并非一字一句的摘抄,如有错误,还请指正。
      2、在刑事侦查阶段,可能犯罪的人只能被称作犯罪嫌疑人(也有简称“嫌犯”的),在起诉及审判阶段,可能犯罪的人被称作被告(我国称作被告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称被告,其实完全可以统一称为被告,日本、台湾都是统称被告),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后,才可以被称作罪犯(或者犯罪之人、犯罪者、凶手)。由于涉及的是日本的案件,所以楼主用“被告”一词,“被告人”只有在引用我国相关法律时用。
      3、在中国的领土上,存在大陆、台湾、香港、澳门四种不同的法律系统,后面文章中说的“我国法律”或“中国法律”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涉及台湾、香港、澳门的法律时称台湾地区法律、香港地区法律、澳门地区法律。
      4、由于部分内容可能涉及敏感词,故而会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避免被和谐,可能一定程度上影响阅读。


      6楼2016-04-08 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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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虽然着重法律问题的分析,但偶尔也会涉及案件的(逻辑)推理问题或者情节设置问题。
        6、今后所讨论的许多问题,会有不同的学说或流派,得出的观点可能不尽一致,楼主只表明自己的观点,不勉强各位吧友接受,各位吧友也可以采取其他学说或观点。学说争论或者说学术争论是很正常的,希望各位吧友理性讨论,文明发言。
        7、一些与《名侦探柯南》剧情关联不大但又有参考价值或者有助于吧友理解的内容,均在正文后的附录里列出(除去附录,正文依然是完整的)。
        8、可能涉及一些社会热点问题,本文是从专业角度进行分析,各位吧友讨论时请保持理性和理智,拒绝乱喷,否则删无赦。
        9、由于精力和能力有限,可能无法一一核实所有问题,若有错误,还请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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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楼2016-04-11 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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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 《名侦探柯南》中的证据问题
          一、证据及其重要性
          《名侦探柯南》中的柯南每次在寻找凶手的过程中,解开犯罪手法后经常会自言自语地说:“但是还缺少(决定性的)证据。”而其后沉睡的小五郎(有时候是园子、平次或者其他人)说明犯罪手法并指明某个犯罪嫌疑人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往往会说故事编得很精彩或者推理很精彩,但是证据呢?小五郎(其实是柯南)就会抛出证据,犯罪嫌疑人往往就“跪”了(有时候是真的跪了)。这说明,证据极为重要,没错,无论是刑事诉讼(刑事案件)、行政诉讼(行政案件)、民事诉讼(民事案件)都需要证据,故而有所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说法,甚至可以说证据是诉讼的核心。
          所谓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资料。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主要是为了证明犯罪事实。但法律上所说的事实,不是(绝对的)客观事实(真实),而是法律事实(真实),法律事实只能是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可能相符,也可能不符。法院审理案件,自然是要求无限接近客观事实,但要求达到客观事实是不可能的,这是人类认知能力的限制。而且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也可能不符,比如即使客观事实是甲杀了乙,但检方的证据无法证明甲杀了乙,只能判决甲无罪(法律事实是:甲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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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楼2016-04-13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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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名侦探柯南》中的案件证据都足以给被告定罪吗?
            假如《名侦探柯南》里的案件都进入了刑事诉讼,那么每个案件的证据是否足以给被告(犯罪嫌疑人)定罪?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了解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般公认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即检方(检察机关)要证明犯罪成立,所提供的证据必须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也就是结论是唯一的,没有其他可能性;反过来就是“疑罪从无”,就是说犯罪还存在疑问时就是无罪。可以说,这一标准是法治国家的通行标准。日本法律并未规定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但理论和实践均认可并遵循上述标准。
            应该说,在《名侦探柯南》中,绝大多数案件的证据都足以将犯罪嫌疑人(被告)定罪,但也有少数案件存在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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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楼2016-04-15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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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第264集《法庭的对决Ⅰ 妃英理vs小五郎(前篇)》、第265集《法庭的对决Ⅰ 妃英理vs小五郎(后篇)》中,小五郎指出真正的凶手是宇佐美真治的前妻昌子女士,但确实仅仅是推理,并没有实质性的证据。虽然昌子女士承认自己犯罪,但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9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仅有被告的陈述(自白)不能定罪,被告的陈述必须有其他补强证据才能定罪(这个案件中并没有提出其他证明昌子女士有罪的证据)。本案中本来昌子女士的前夫宇佐美真治是可以成为证人的,但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他可以拒绝作证(如果自己的配偶、三代以内的血亲或二代以内的姻亲,或者曾与自己有此等亲属关系的人可能受到刑事追诉或者有罪判决,可以拒绝作证),也就是说如果宇佐美真治拒绝作证,就无法给昌子女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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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楼2016-04-19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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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第199集《嫌疑犯毛利小五郎(前篇)》、第200 集《嫌疑犯毛利小五郎(后篇)》中,妃英理的推理也仅仅是推理,要不是柯南说有一把钳子,还真的无法给犯罪嫌疑人佐久法史定罪。
                (三)第570集《证实几率为零的犯罪》中的案件符合未必的故意(后面会提到)。要证实未必的故意,需要一定的间接证据,这集案件的间接证据不够(犯罪嫌疑人发出去的短信找不回来了,实际上,调查电信公司的记录还是可能找回来的),最后是犯罪嫌疑人自己承认了罪行。


                11楼2016-04-20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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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庭的对决》系列中小五郎都是证人吗?
                  日本刑事诉讼法理论将证据分为证据方法和证据资料。证据方法是作为认定事实素材的人或物,分为人证(口头证据)、物证(证据物)和书证(证据文书);证据资料是通过证据方法获得的内容,可分为言词证据和非言词证据。如果对证据方法进行调查,就能获得证据资料,如询问证人就能获得证人证言。小五郎在《法庭的对决》系列中的第一部即第264集-265集、第三部即第489 集、第四部即第606集-607集中就都是作为证人出现的(在第二部即第297集-298集中是作为特别辩护人出现,以后有机会介绍),但其实小五郎并非都是证人,其陈述也并不都是证人证言。
                  首先,证人必须是亲身感知案件事实情况的人;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据此,在第264集《法庭的对决Ⅰ 妃VS小五郎(前篇)》、第265集《法庭的对决Ⅰ 妃VS小五郎(后篇)》、第606集《法庭的对决Ⅳ 陪审员小林澄子(前篇)》、第607集《法庭的对决Ⅳ陪审员小林澄子(后篇)》中,小五郎“沉睡”之前确实是证人,其在法庭上的陈述确实属于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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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楼2016-04-20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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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根据上述定义,小五郎“沉睡”之后揭露案件真相的陈述虽然结合了其个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部分(这部分属于证人证言),但实际上已经远远超越了其感知的部分,这超出的部分自然不能算作证人证言。不过,我认为由于小五郎的陈述使得案件真相大白,从保障人(human)权(rights)、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法庭许可这种陈述也并无不当(对这种情形,日本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再次,根据上述定义,第489 集《法庭的对决Ⅲ 目击者是检察官》中虽然妃英理申请毛利小五郎作为“特别证人”,但在这个案件中,小五郎并没有与案件事实接触过,因此小五郎不应当成为证人。所谓的“特别证人”,我并没有找到相关法条或相关理论。


                    13楼2016-04-22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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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伪造的证据
                      在M9《水平线上的阴谋》中,柯南利用变声蝴蝶结伪造了犯罪嫌疑人日下宽成的声音(录音)。伪造的证据是没有证据能力的。不过,即使声音可以模仿,但是语气、语调等是无法完全一致的,因此以现代的技术而言,要鉴定柯南伪造的这份录音是否属于日下宽成的声音并非难事。当然,这份录音并非决定性的证据,而只是柯南诱导日下宽成承认犯罪的手段而已。
                      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是,柯南是私自进入日下宽成的房间获得了录音设备(这肯定是违法行为,《名侦探柯南》中有不少这种私自进入犯罪嫌疑人房间寻找到证据的情节),假设这里的录音并不是柯南伪造的,而是日下宽成没有删除,那么柯南取得的这份录音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个问题理论上是有争议的。日本主流的观点认为,私人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必排除,也有观点认为,应当考虑违法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排除。


                      15楼2016-04-22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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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私自录音的磁带可以作为证据吗?
                        这个小标题其实是某期《柯南迷》里的一篇文章(感谢@zhongguoxinfa提供的素材)。在第38集《赤鬼村火祭杀人事件》中,柯南在机场截住了犯罪嫌疑人阿部丰,阿部丰看到柯南是个小孩子,放松了警惕,就言明了自己是凶手,柯南将阿部丰的话都录下来了。阿部丰欲杀柯南灭口,被柯南踢晕。柯南将录音机放在昏迷的阿部丰身上离开,目暮警官赶来听到录音机里的声音并逮捕了阿部丰。这篇文章提出:“第一,这个录音带有证据能力吗?即它可以作为正式的证据在法庭上被使用吗?第二,这个录音带有证明力吗?换句话说,就是它可以作为指证凶手的决定性证据吗?”对第一个问题,这篇文章认为,柯南是在公共场合录音,不涉及侵害隐私问题,而且柯南不是警察,不需要遵守为警察设定的法律规则,所以柯南不是非法取得录音磁带,结论是“柯南的录音磁带的证据能力被承认的可能性很高”。对第二个问题,这篇文章认为,录音磁带的证明力远远不够,因为遗漏了“这个录音是何时、何地、由何人所录”这些基本的信息,柯南应该录进去。对此,我评析如下:


                        16楼2016-04-26 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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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柯南录制磁带确实不违法,但录音磁带的证据能力不仅仅是非法取得的证据排除的问题。还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即只有证实录音带中的录音是原陈述者的陈述(可以通过询问录音者、陈述者、录音在场人员、录音磁带保管人员等来证实),才能肯定录音磁带的证据能力。假如犯罪嫌疑人阿部丰否认是自己的声音,要么需要柯南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根据剧情显然不可能),要么需要进行声音鉴定。当然,从剧情来看,阿部丰认栽了,并未否认是自己的声音。
                          2、证据的证明能力,并不是指“决定性”,而仅仅是证据对事实能证明到何种程度(当然也有可能是决定性的,但并非全是决定性的)。
                          3、录音的时间、地点、录音者确实是法院在判断证明力的时候需要考量的因素(这一点日本法律并没有规定),但并非决定性因素,没有时间、地点、录音者也可能有证明力,只不过会小很多。事实上,录音的时间、地点是很难录进去的,只能询问录音者、陈述者即其他相关人员。
                          4、最重要的问题并不在于录音的时间、地点、录音者,而是在于,这个案件的证据只有犯罪嫌疑人自己对犯罪的供述(自白),仅凭这一点,如前所述,是不能认定为犯罪的。当然,由于有了犯罪嫌疑人阿部丰承认自己犯罪的录音,警(jing)察(cha)可以进一步讯问犯罪嫌疑人并进行必要的搜查等,相信能找到其他佐证犯罪的证据。
                          综上,我认为,柯南录制的磁带有证据能力,也有一定的证明能力,但证明力较弱,而且单凭磁带还无法定罪。
                          第一篇完。


                          17楼2016-04-26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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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篇参考文献:
                            [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第五版),张凌、于秀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5版。
                            何家弘:《简明证据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版。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3版。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2版。


                            18楼2016-04-27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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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1、我国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排除合理怀疑被写入。这之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一般认为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这与排除合理怀疑其实并无实质差异。现在是二者并存,二者之间的关系引起了学术界的讨论。有关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案例,大家可以查阅知名度极高的(美国)辛普森案。
                              2、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般公认是“高度盖然性”标准或称“优势(优越)证据”标准,即证明虽然没有达到使法院对待证事实确信只能如此的程度,但已经达到令法院相信存在极大可能或非常可能如此的程度。举个简单例子,原告起诉被告说被告借了100万元,要求归还,并出示借条一份,被告也出示借条一份,说仅借10万元(其余内容一样),原告又出示一份被告写的说明,记载被告处的借条上的数字系笔误,应为100万元。这时,原告的证据就具有优势。日本理论和实践均认可这一标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也是“证据确实、充分”,但对于民事诉讼而言这一标准太高了,目前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均对该规定做一种“弱”理解,即遵循高度盖然性标准。第199集《嫌疑犯毛利小五郎(前篇)》、第200 集《嫌疑犯毛利小五郎(后篇)》中的案件如果是民事案件的话,即使没有那把钳子,妃英理(小五郎)这方也足以胜诉。
                              3、正文中说的那种拒绝作证的权利,法治发达国家多数是有规定的,中国古代也有,就是所谓的“亲亲相隐”。我国法律原本没有规定,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加入了相关内容,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个问题很复杂,此处不展开。


                              19楼2016-04-27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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