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1、我国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排除合理怀疑被写入。这之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一般认为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这与排除合理怀疑其实并无实质差异。现在是二者并存,二者之间的关系引起了学术界的讨论。有关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案例,大家可以查阅知名度极高的(美国)辛普森案。
2、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般公认是“高度盖然性”标准或称“优势(优越)证据”标准,即证明虽然没有达到使法院对待证事实确信只能如此的程度,但已经达到令法院相信存在极大可能或非常可能如此的程度。举个简单例子,原告起诉被告说被告借了100万元,要求归还,并出示借条一份,被告也出示借条一份,说仅借10万元(其余内容一样),原告又出示一份被告写的说明,记载被告处的借条上的数字系笔误,应为100万元。这时,原告的证据就具有优势。日本理论和实践均认可这一标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也是“证据确实、充分”,但对于民事诉讼而言这一标准太高了,目前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均对该规定做一种“弱”理解,即遵循高度盖然性标准。第199集《嫌疑犯毛利小五郎(前篇)》、第200 集《嫌疑犯毛利小五郎(后篇)》中的案件如果是民事案件的话,即使没有那把钳子,妃英理(小五郎)这方也足以胜诉。
3、正文中说的那种拒绝作证的权利,法治发达国家多数是有规定的,中国古代也有,就是所谓的“亲亲相隐”。我国法律原本没有规定,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加入了相关内容,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个问题很复杂,此处不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