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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4月11日6时停止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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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政府供热工作调度会上获悉,4月11日6时我市供热期结束。据了解,在这个供热期,我市投诉量同比大幅下降,24天出现零投诉。

由于去年供热期开始前,我市气温偏低,考虑到市民居住的温暖,我市于2015年10月19日提前开栓供热,到4月8日已完成《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规定的166天供热天数。
市供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说:“考虑到本周气温下降,为了让居民居住得更舒适,决定将供热停止期延长到下周一早上,即4月11日6时。虽然本供热期的供热质量提高,但仍然存在不足,受省电网调峰影响,热源生产能力下降,我市供热质量在调峰期有所波动。”目前,全市各供热企业已做好了停止供热的准备。

市政府供热工作调度会议要求,各供热企业要做好供热期结束后的退费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给百姓退费。
据介绍,居民用户室内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昼夜平均温度低于18℃的,供热期不足166天的,供热企业须退费。
有以下7种情况之一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
人为造成门窗不保温的;
室内管网不符合供热要求的;
用户室内装修影响供热效果的;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
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因冷墙、顶层保温不好等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
由于客观原因突发故障影响供热,一次不超过3天,一个供热期内累计不超过7天的;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

退费的计算方法
停供退费计算标准:停供期间每天每平方米退费金额=热价/供热期总天数。
低温退费计算标准:低温期间每天每平方米退费金额=热价×(标准温度-室内实际温度)/ [(标准温度-5)×供热期总天数]。
居民用户室温平均低于10℃的,按停供标准退费。
计算方法:退费总额=停供退费标准×计费面积×停供天数+低温退费标准×计费面积×室温不达标天数。
退费有以下方式
供热期结束后,供热企业应在一个月内为全额缴纳当期供热费的居民用户办理退费,所退供热费直接退还居民用户或结转为下一年度供热费。
对当期供热费全额缴纳但有陈欠供热费的居民用户,所退费用直接冲抵其陈欠供热费。
对未缴纳或部分缴纳当期供热费的居民用户,不办理退费。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供热期结束后,下一供热期开始前,不到供热企业办理退费手续的居民用户视为其自动放弃。
拒不退费可起诉
供热企业不按《吉林市城区供热费退费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办理退费或测温不达标仍让居民用户自行支付检测费用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按本细则退费,对拒不执行的,居民用户可凭有效测温受理记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点点吉林 小诺 顾爽编辑整理


1楼2016-04-06 11:2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