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直播间]年轮2015 黄·“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生?还是不生?白岩松评论真好!
http://news.cntv.cn/2015/12/31/VIDE1451577479647532.shtml?ptag=vsogou#fromapp吴有水律师评论
今天国务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据说,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也就是2016年1月1号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不能“翻烧饼”;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地方人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依法妥善处理(来源:中国新闻网)。
皮球一下踢给地方去了!这一招貌似聪明,但实在是聪明反被聪明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法律这么明明白白的规定,对社会抚养费如何征收应当是国务院的权力,一下被国家卫计委给剥夺了,然后转手卖给了“地方人大、政府”。我真不知道国家卫计委哪来的这么大的权力,居然敢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授权给国务院的权力,给转卖给“地方人大、政府”,而且,国家卫计委作为国务院下面的一个部门,它又有什么权力,要求“地方人大、政府”“依法妥善处理”?难道“地方人大、政府”什么时候也划归国家卫计委管了吗?
全面二孩实施后,对于社会抚养费如何征收,如果国务院有了明确的规定的话,那么,国家卫计委当然应当按国务院的规定去实施。如果国务院暂时还没有实施办法,因为法律授权是授权给国务院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而不是由国家卫计委去指使什么“地方人大、政府”制订具体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国家卫计委可以制订相应的规定,但同时,根据该条法律第二款的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在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之后,国家卫计委可以依据其职责,制订在全国范围内可以实施的规章,但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现在,国家卫计委一句越权的“地方人大、政府”制订具体细则,貌似把皮球踢给了“地方人大、政府”,然后自已就可以象没事的人一样,站在一边看各地民众与地方计生部门打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规定的:“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难道,你们就不是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了?既然不是,为什么还要对全面二孩放开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事宜说三道四?
国家卫计委,你尽责了吗?!
吴律师所言很有道理,我估计卫计委官员很可能会在政策确定后因不正当言论被追责,他跟本没有权力交给地方决定社会抚养费事宜。但是由于在两会发言,影响巨大。
国家新法已立,卫计委官员哪来这么大权力,让地方决定?
新法已立,无需解释,卫计委官员糊涂表态,引发地方唯利是图违法做法。估计只要大家争取,引起关注。立法部门正确表态之时,应该就是对这些违法做法追责之时。
白岩松在元旦之前已经在央视解读新法,其实他的解读没有任何立场,就是一种正常的理解,一般人都会这么理解,基本毫无疑义。卫计委官员一表态,绝对误导了无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