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16学年第1学期《经济与法律》期末考试试题
一、案例分析
1.原告在1973年成为被告学院的学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原告未能通过哲学课程的考试,也未能通过补考;第二学期,原告又有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因此,1974年6月14日,学院通知他,由于学习成绩太差,他已被学院除名。原告不服,声称该学院违反了合同,因此对该学院提出这一诉讼,要求继续在学院学习,并由学院向他提供学习上的帮助。原告的理由是,学院的《学生手册》告诉他,他不用为学习成绩担忧,学院将尽一切努力帮助他,包括为他提供变通的办法,由于学院作了这样的许诺,因此他与学院之间就发生了有约束力的和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口头合同关系。他的理由成立吗?说明理由。
2. 原告王方原为被告国有企业苏州金地地产公司职工,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3年6月,被告苏州金地地产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企业改制文件规定,改制为有限公司。根据转制相关政策规定,王方作为单位职工在履行出资义务后成为公司原始自然人股东,占股比例0.165%。2003年10月,被告将原告王方从公司除名。同年10月24日,原告得知被告将于次日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遂委托律师出席大会。律师到达会议后对会议通知程序提出异议,公司未予采纳,律师离开会场。股东会最终以多数表决方式通过了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是:公司股东因调动、离职、退休、除名及去世等原因而离开公司,其所持有的股权,必须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出资额由大到小的顺序对该转让的股权实行优先购买,股权转让价格,以上年度末净资产额为基准等内容。嗣后,被告根据股东会决议开除了王方股东资格,并自行将退股金划入王方的银行卡。王方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2003年10月25日通过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并判令被告恢复原告股东地位并赔礼道歉。王方的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为什么?
二、论述题
1.如何认识民事调解制度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