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个网络营销的公司工作,做了20天左右,现在辞工了,让我三天后走,但是他们公司跟我说这三天内我是没有任何薪资报酬的,说是为了交接工作,是我的义务?我就算是交接工作不还是为他们做事吗?为什么不给我薪资!还给我说劳动法!(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只要你是正式工,提前三十天书面申请离职,到了三十天后就可以走人了,不管单位让不让你走,你都可以走了;试用期只需要提前三天即可。)
也就是说,只要你是正式工,提前三十天书面申请离职,到了三十天后就可以走人了,不管单位让不让你走,你都可以走了;试用期只需要提前三天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