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方:有罪。
理由:大量的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了陈辉杀人的犯罪行为。特别是DNA、指纹鉴定,裹尸体的胶带上的两枚血指纹,能证明其抛尸。陈辉虽然否认作案事实,却未能提出任何合理解释。陈辉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是将证据割裂开看,但联系起来就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锁定他的罪行。
反方:无罪
理由: 昆明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没有证明被告人陈辉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现有证据仅仅能得出被告人陈辉接触过被害人的血和捆绑实体的胶带纸上留有嫌疑人带血指纹,并不能形成陈辉故意杀人的证据锁链。据此,判决:被告人陈辉无罪。
案件详情可关注“今日说法”2015.11.28期《难寻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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