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证券分析师而言,他们更关注资本市场上的公司扩张、公司调整、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转移这三大类既不相同但又互相关联的资产重组行为。在具体的重组实践中,这三类不同的重组行为基于不同的重组目的,组合成不同的重组方式。
1、扩张型公司重组。公司的扩张通常指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和资产规模的重组行为。
(1)购买资产。购买资产通常指购买房地产、债权、业务部门、生产线、商标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收购资产的特点在于收购方不必承担与该部分资产有关联的债务和义务0以多元化发展为目标的扩张通常不采取收购资产而大多采取收购公司的方式来进行,这是因为缺乏有效组织的资产通常并不能为公司带来新的核心能力。
(2)收购公司。收购公司通常是指获取目标公司全部股权,使其成为全资子公司或者获取大部分股权处于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的重组行为。购买公司不仅获得公司的产权与相应的法人财产,同时也是所有因契约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因此,通过收购,收购公司不仅可以获得目标公司拥有的某些专有权利,如专营权、经营特许权等,更能快速地获得由公司的特有组织资本而产生的核心能力。
(3)收购股份。收购股份通常指以获取参股地位而非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的股权收购行为。收购股份通常是试探性的多元化经营的开始和策略性的投资,或是为了强化与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协作关联,如参股原材料供应商以求保证原材料供应的及时和价格优惠,参股经销商以求产品销售的顺畅、货款回收的及时等等。
(4)合资或联营组建子公司。公司在考虑如何将必要的资源与能力组织在一起从而能在其选择的产品市场中取得竞争优势的时候,通常有三种选择,即内部开发、收购以及合资。对于那些缺少某些特定能力或者资源的公司来说,合资或联营可以作为合作战略的最基本手段。它可以将公司与其他具有互补技能和资源的合作伙伴联系起来,获得共同的竞争优势
(5)公司合并。公司合并是指两家以上的公司结合成一家公司,原有公司的资产、负债、权利和义务由新设或存续的公司承担。我国《公司法》界定了两种形式的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公司合并的目的是实现战略伙伴之间的一体化,进行资源、技能的互补,从而形成更强、范围更广的公司核心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公司合并还可以减少同业竞争,扩大市场份额。
2、调整型公司重组。公司的调整包括不改变控制权的股权置换、股权一资产置换、不改变公司资产规模的资产置换以及缩小公司规模的资产出售、公司分立、资产配负债剥离等。
(1)股权置换。其目的通常在于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合作伙伴。通常,股权置换不涉及控股权的变更。股权置换的结果是:实现公司控股股东与战略伙伴之间的交叉持股,以建立利益关联。
(2)股权一资产置换。股权一资产置换是由公司原有股东以出让部分股权为代价,使公司获得其他公司或股东的优质资产。其最大优点就在于,公司不用支付现金便可获得优质资产,扩大公司规模。股权一资产置换的另一种形式是以增发新股的方式来获得其他公司或股东的优质资产,这实质上也是一种以股权方式收购资产的行为。
(3)资产置换。资产置换是指公司重组中为了使资产处于最佳配置状态获取最大收益,或出于其他目的而对其资产进行交换。双方通过资产置换,能够获得与自己核心能力相协调的、相匹配的资产。
(4)资产出售或剥离。资产出售或剥离是指公司将其拥有的某些子公司、部门、产品生产线、固定资产等出售给其他的经济主体。由于出售这些资产可以获得现金回报,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资产剥离并未减少资产的规模,而只是公司资产形式的转化,即从实物资产转化为货币资产。
(5)公司的分立。公司的分立是指公司将其资产与负债转移给新建立的公司,把新公司的股票按比例分配给母公司的股东,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部分业务从母公司中分离出去,形成一个与母公司有着相同股东的新公司。通过这种资产运作方式,新分立出来的公司管理权和控股权也同时会发生变化。在公司分立的过程中有许多做法,包括并股和裂股两种方式。其结果是母公司以子公司股权向母公司股东回购母公司股份,而子公司则成为由母公司原有股东控股的与母公司没有关联的独立公司。
(6)资产配负债剥离。资产配负债剥离是将公司资产配上等额的负债一并剥离出公司母体,而接受主体一般为其控股母公司。这一方式在甩掉劣质资产的同时能够迅速减小公司总资产规模,降低负债率,而公司的净资产不会发生改变。对资产接受方来说,由于在获得资产所有权的同时也承担了偿债的义务,其实质也是一种以承担债务为支付手段的收购行为。
3、控制权变更型公司重组。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变更是公司重组的最高形式。通常公司的所有权决定了公司的控制权,但两者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常见的公司控股权及控制权的转移方式有六种。
(1)股权的无偿划拨。国有股的无偿划拨是当前证券市场上公司重组的一种常见方式,通常发生在属同一级财政范围或同一级国有资本运营主体的国有企业和政府机构之间。国有股的受让方一定为国有独资企业。由于股权的最终所有者没有发生改变,因而国有控股权的划拨实际是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和管理层的重组。其目的或是为调整和理顺国有资本运营体系,或是为了利用优势企业的管理经验来重振处于困境的上市公司。
(2)股权的协议转让。股权的协议转让是指股权的出让与受让双方不是
通过交易所系统集合竞价的方式进行买卖,而是通过面对面的谈判方式,在交易所外进行交易,故通常称之为“场外交易”。这些交易往往出于一些特定的目的,如引人战略合作者,被有较强实力的对手善意收购等。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场外协议转让案例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证券市场中大量处于控股地位的非流通股的存在。
(3)公司股权托管和公司托管。公司股权托管和公司托管是指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以契约的形式,在一定条件和期限内委托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由其代为行使对公司的表决权。当委托人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时,公司股权托管就演化为公司的控制权托管,使受托人介入公司的管理和运作,成为整个公司的托管。
(4)表决权信托与委托书。表决权信托是指许多分散股东集合在一起设定信托,将自己拥有的表决权集中于受托人,使受托人可以通过集中原本分散的股权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表决权委托书是指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征集其他股东的委托书来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以达到改组公司董事会控制公司的目的一种方式。
(5)股份回购。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或是用现金,或是以债权换股权,或是以优先股换普通股的方式购回其流通在外的股票的行为。它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由于公司股本缩减,而控股大股东的股权没有发生改变,因而原有大股东的控股地位得到强化。我国《公司法》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除非有下列情形之一,否则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6)交叉控股。交叉控股是指母、子公司之间互相持有绝对控股权或相对控股权,使母、子公司之间可以互相控制运作。交叉控股产生的原因是母公司增资扩股时,子公司收购母公司新增发的股份。我国《公司法》规定,一般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母、子公司间的交叉控股,但亦可以通过多层的逐级控股方式迂回地达到交叉控股的目的。交叉控股的一大特点是企业产权模糊化,找不到最终控股的大股东,公司的经理人员取代公司所有者成为公司的主宰,从而形成内部人控制。
以上对这三类行为的划分是从单一上市公司视角出发的。在实践中,一个重组行为甚至可以同时划入这三类概念。比如收购公司,对收购方来说,是一种扩张行为;而对目标公司而言,是一种控制权或所有权的转移行为;对目标公司的出让方来讲,又是一种收缩或调整行为。
1、扩张型公司重组。公司的扩张通常指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和资产规模的重组行为。
(1)购买资产。购买资产通常指购买房地产、债权、业务部门、生产线、商标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收购资产的特点在于收购方不必承担与该部分资产有关联的债务和义务0以多元化发展为目标的扩张通常不采取收购资产而大多采取收购公司的方式来进行,这是因为缺乏有效组织的资产通常并不能为公司带来新的核心能力。
(2)收购公司。收购公司通常是指获取目标公司全部股权,使其成为全资子公司或者获取大部分股权处于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的重组行为。购买公司不仅获得公司的产权与相应的法人财产,同时也是所有因契约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因此,通过收购,收购公司不仅可以获得目标公司拥有的某些专有权利,如专营权、经营特许权等,更能快速地获得由公司的特有组织资本而产生的核心能力。
(3)收购股份。收购股份通常指以获取参股地位而非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的股权收购行为。收购股份通常是试探性的多元化经营的开始和策略性的投资,或是为了强化与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协作关联,如参股原材料供应商以求保证原材料供应的及时和价格优惠,参股经销商以求产品销售的顺畅、货款回收的及时等等。
(4)合资或联营组建子公司。公司在考虑如何将必要的资源与能力组织在一起从而能在其选择的产品市场中取得竞争优势的时候,通常有三种选择,即内部开发、收购以及合资。对于那些缺少某些特定能力或者资源的公司来说,合资或联营可以作为合作战略的最基本手段。它可以将公司与其他具有互补技能和资源的合作伙伴联系起来,获得共同的竞争优势
(5)公司合并。公司合并是指两家以上的公司结合成一家公司,原有公司的资产、负债、权利和义务由新设或存续的公司承担。我国《公司法》界定了两种形式的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公司合并的目的是实现战略伙伴之间的一体化,进行资源、技能的互补,从而形成更强、范围更广的公司核心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公司合并还可以减少同业竞争,扩大市场份额。
2、调整型公司重组。公司的调整包括不改变控制权的股权置换、股权一资产置换、不改变公司资产规模的资产置换以及缩小公司规模的资产出售、公司分立、资产配负债剥离等。
(1)股权置换。其目的通常在于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合作伙伴。通常,股权置换不涉及控股权的变更。股权置换的结果是:实现公司控股股东与战略伙伴之间的交叉持股,以建立利益关联。
(2)股权一资产置换。股权一资产置换是由公司原有股东以出让部分股权为代价,使公司获得其他公司或股东的优质资产。其最大优点就在于,公司不用支付现金便可获得优质资产,扩大公司规模。股权一资产置换的另一种形式是以增发新股的方式来获得其他公司或股东的优质资产,这实质上也是一种以股权方式收购资产的行为。
(3)资产置换。资产置换是指公司重组中为了使资产处于最佳配置状态获取最大收益,或出于其他目的而对其资产进行交换。双方通过资产置换,能够获得与自己核心能力相协调的、相匹配的资产。
(4)资产出售或剥离。资产出售或剥离是指公司将其拥有的某些子公司、部门、产品生产线、固定资产等出售给其他的经济主体。由于出售这些资产可以获得现金回报,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资产剥离并未减少资产的规模,而只是公司资产形式的转化,即从实物资产转化为货币资产。
(5)公司的分立。公司的分立是指公司将其资产与负债转移给新建立的公司,把新公司的股票按比例分配给母公司的股东,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部分业务从母公司中分离出去,形成一个与母公司有着相同股东的新公司。通过这种资产运作方式,新分立出来的公司管理权和控股权也同时会发生变化。在公司分立的过程中有许多做法,包括并股和裂股两种方式。其结果是母公司以子公司股权向母公司股东回购母公司股份,而子公司则成为由母公司原有股东控股的与母公司没有关联的独立公司。
(6)资产配负债剥离。资产配负债剥离是将公司资产配上等额的负债一并剥离出公司母体,而接受主体一般为其控股母公司。这一方式在甩掉劣质资产的同时能够迅速减小公司总资产规模,降低负债率,而公司的净资产不会发生改变。对资产接受方来说,由于在获得资产所有权的同时也承担了偿债的义务,其实质也是一种以承担债务为支付手段的收购行为。
3、控制权变更型公司重组。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变更是公司重组的最高形式。通常公司的所有权决定了公司的控制权,但两者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常见的公司控股权及控制权的转移方式有六种。
(1)股权的无偿划拨。国有股的无偿划拨是当前证券市场上公司重组的一种常见方式,通常发生在属同一级财政范围或同一级国有资本运营主体的国有企业和政府机构之间。国有股的受让方一定为国有独资企业。由于股权的最终所有者没有发生改变,因而国有控股权的划拨实际是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和管理层的重组。其目的或是为调整和理顺国有资本运营体系,或是为了利用优势企业的管理经验来重振处于困境的上市公司。
(2)股权的协议转让。股权的协议转让是指股权的出让与受让双方不是
通过交易所系统集合竞价的方式进行买卖,而是通过面对面的谈判方式,在交易所外进行交易,故通常称之为“场外交易”。这些交易往往出于一些特定的目的,如引人战略合作者,被有较强实力的对手善意收购等。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场外协议转让案例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证券市场中大量处于控股地位的非流通股的存在。
(3)公司股权托管和公司托管。公司股权托管和公司托管是指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以契约的形式,在一定条件和期限内委托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由其代为行使对公司的表决权。当委托人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时,公司股权托管就演化为公司的控制权托管,使受托人介入公司的管理和运作,成为整个公司的托管。
(4)表决权信托与委托书。表决权信托是指许多分散股东集合在一起设定信托,将自己拥有的表决权集中于受托人,使受托人可以通过集中原本分散的股权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表决权委托书是指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征集其他股东的委托书来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以达到改组公司董事会控制公司的目的一种方式。
(5)股份回购。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或是用现金,或是以债权换股权,或是以优先股换普通股的方式购回其流通在外的股票的行为。它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由于公司股本缩减,而控股大股东的股权没有发生改变,因而原有大股东的控股地位得到强化。我国《公司法》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除非有下列情形之一,否则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6)交叉控股。交叉控股是指母、子公司之间互相持有绝对控股权或相对控股权,使母、子公司之间可以互相控制运作。交叉控股产生的原因是母公司增资扩股时,子公司收购母公司新增发的股份。我国《公司法》规定,一般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母、子公司间的交叉控股,但亦可以通过多层的逐级控股方式迂回地达到交叉控股的目的。交叉控股的一大特点是企业产权模糊化,找不到最终控股的大股东,公司的经理人员取代公司所有者成为公司的主宰,从而形成内部人控制。
以上对这三类行为的划分是从单一上市公司视角出发的。在实践中,一个重组行为甚至可以同时划入这三类概念。比如收购公司,对收购方来说,是一种扩张行为;而对目标公司而言,是一种控制权或所有权的转移行为;对目标公司的出让方来讲,又是一种收缩或调整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