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晋都市报讯 6月22日,省政府传来消息,从2016年起,全省各市、县新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将全部推行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模式。
据了解,我省将实行“省级统贷、市县购买”的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模式。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将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购买主体确定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行政单位或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将择优选择具备承接主体资质和条件的省级企业,作为全省统一的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省级融资平台,对全省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统贷统还。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严格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购买内容。
各市、县实施政府在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立足本级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编入年度财政预算。因财力困难且改造任务较重的市、县可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弥补资金不足。各市、县政府按照协议向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及时支付资金,承接主体按贷款合同向有关金融机构及时归还到期本息。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新开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签订贷款合同,按照合同规定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进度,直接向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发放贷款,防止贷款挪做他用,避免造成贷款资金闲置和浪费,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率。
省政府要求各市、县购买主体应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统一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购买主体要结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际和需求,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补贴或服务报酬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落实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切实降低棚户区改造成本,有效引导棚户区改造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苏鑫波)
据了解,我省将实行“省级统贷、市县购买”的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模式。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将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购买主体确定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行政单位或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将择优选择具备承接主体资质和条件的省级企业,作为全省统一的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省级融资平台,对全省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统贷统还。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严格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购买内容。
各市、县实施政府在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立足本级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编入年度财政预算。因财力困难且改造任务较重的市、县可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弥补资金不足。各市、县政府按照协议向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及时支付资金,承接主体按贷款合同向有关金融机构及时归还到期本息。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新开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签订贷款合同,按照合同规定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进度,直接向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发放贷款,防止贷款挪做他用,避免造成贷款资金闲置和浪费,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率。
省政府要求各市、县购买主体应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统一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购买主体要结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际和需求,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补贴或服务报酬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落实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切实降低棚户区改造成本,有效引导棚户区改造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苏鑫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