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薪酬收入待遇。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等。
2.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引进人才在专业技术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评审通过;申报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申报。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已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优先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3.工龄待遇。可按照有关规定续接工龄。
4.其他待遇。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引进人才有关社会保障费用,在岗位需求中填报的其他待遇条件,应确保落实。
2、自主引进人才
1.薪酬收入待遇。自主引进人才与编制内人员实行“同岗同酬”政策。
2.工龄待遇。自主引进人才在和工作期间,可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工龄。
3.其他待遇。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引进人才有关社会保障费用,在岗位需求中填报的其他待遇条件,应确保落实。
3、非公企业引进人才
工资、住房等待遇由个人与企业协议确定。
4、高层次引进人才
1.获得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提供100㎡左右住房一套,享受安家费10万元(在三年合同期内逐年按5万元、3万元、2万元支付);获得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提供80㎡左右住房一套,享受安家费5万元(在三年合同期内逐年按2万元、2万元、1万元支付);在和田连续工作8年以上,房产可直接赠予。
2.享受探亲假的高层次引进人才,按规定报销往返交通费用和住宿费。
3.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在职的,可办理随调手续,对口安置。配偶、子女无工作而要求安排的,由政府协调落实就业岗位。子女入学(托)由当地教育部门优先安排,并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
2.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引进人才在专业技术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评审通过;申报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申报。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已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优先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3.工龄待遇。可按照有关规定续接工龄。
4.其他待遇。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引进人才有关社会保障费用,在岗位需求中填报的其他待遇条件,应确保落实。
2、自主引进人才
1.薪酬收入待遇。自主引进人才与编制内人员实行“同岗同酬”政策。
2.工龄待遇。自主引进人才在和工作期间,可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工龄。
3.其他待遇。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引进人才有关社会保障费用,在岗位需求中填报的其他待遇条件,应确保落实。
3、非公企业引进人才
工资、住房等待遇由个人与企业协议确定。
4、高层次引进人才
1.获得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提供100㎡左右住房一套,享受安家费10万元(在三年合同期内逐年按5万元、3万元、2万元支付);获得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提供80㎡左右住房一套,享受安家费5万元(在三年合同期内逐年按2万元、2万元、1万元支付);在和田连续工作8年以上,房产可直接赠予。
2.享受探亲假的高层次引进人才,按规定报销往返交通费用和住宿费。
3.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在职的,可办理随调手续,对口安置。配偶、子女无工作而要求安排的,由政府协调落实就业岗位。子女入学(托)由当地教育部门优先安排,并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