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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因此,人们不仅要严格遵守国际贸易法律,受有关法律的约束,还应尊重国际贸易惯例,按国际规范办事。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
3、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
4、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使用Incoterms2000。另外,“Incoterms”是ICC已在很多国家注册的驰名商标。
5、“船上交货”是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取得”一词适用于商品贸易中常见的交易链中的链式销售,以满足在大宗商品销售中,对已装船货物作转售交易的需要)。
6、Incoterms2010对于卖方投保的险别有更清晰明确的指导,如告知卖方最低投保险别是《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C)款或类似条款。保险最低金额是合同规定价格另加10%(即CIF价款的110%),并采用合同货币。
7、如适用时,DAT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但卖方无义务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支付进口税。如果双方希望由卖方承担将货物由运输终端运输和搬运至另一地点的风险和费用,则应当使用DAP或DDP术语。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6-06-27 08:12回复
    17、此外,D/P远期托收业务还有其他风险,如有些国家不承认远期付款交单,一直将D/P远期作D/A处理,两者在这些国家法律上的解释是一样的,操作也相同,根据URC522的精神,若托收业务与一国,一州或地方所不得违反的法律和/或法规有抵触,则URC522对有关当事人不具约束力,而此时若出口商自认货权在握,不做相应的风险防范,而进口商信誉欠佳,极易造成钱货两空的被动局面。
    18、负责审单的银行只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负责审单的当事人:议付行审单;开证行、保兑行或付款行审单;付款赎单时开证行申请人审单。
    19、发票上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如信用证列明一批工具或一批食品,发票上详列的商品名称不能有不属于工具或食品的商品。
    20、大多数国家仲裁法都承认关于将来争议的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但有一项限制性要求,即该协议不得是一种泛泛而言的协议,而必须与协议当事人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相关联。
    21、一般认为法院对仲裁协议或管辖权问题做出的裁定优于仲裁庭就相同问题作出的裁定。尽管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在此情况下仲裁庭仍有权继续仲裁并做出裁决,但裁决仍可能由于仲裁协议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而得不到强制执行。
    22、中止履行义务的适用条件:
    a、必须是被中止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b、被中止方当事人必须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方面表明他将不能履行合同中的大部分重要义务。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6-06-27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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