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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08-08-12 11:49回复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


    2楼2008-08-12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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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19 23: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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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3月23日建设部第二十次部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部长令第7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楼2008-08-12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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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4楼2008-08-12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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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5楼2008-08-12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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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6楼2008-08-12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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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7楼2008-08-12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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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9楼2008-08-12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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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19 23: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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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11楼2008-08-12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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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3楼2008-08-12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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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4楼2008-08-12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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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5楼2008-08-12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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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18楼2008-08-12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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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19楼2008-08-12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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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19 22: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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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20楼2008-08-12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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