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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必这么麻烦 找 猎律 在线律师岂不是更好


1楼2016-06-30 13:35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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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2016-07-01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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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补偿“青春损失费”吗?


      3楼2016-07-01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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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有没有听过男方问女方要青春损失费的


        4楼2016-07-04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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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倒是见过有男的问女的要分手费的


          5楼2016-07-05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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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生子 能否获得抚养费?
            根据《婚姻法》第 25 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该条所说的“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俗称“私生子”。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其本身没有过错,因此,享有以下权利:
              ( l )要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如果生父母或其中一方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未成年的、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的权利。
              (2)非婚生子女的姓名权。在非婚生子女无认知能力时,由其生父生母协商确定。在其有认知能力时,自己可以做出选择。
              (3)非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
              (4)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等。对于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侵犯。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一般由双方协商为好,协商时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未作任何确定性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


            6楼2016-07-05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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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之惑
                在实际生活中,一般是订立了什么性质的合同,当双方出现纠纷时就按他们之间订立并命名的合同去处理。但是,有一些符合用人单位条件也符合劳动者条件的双方由于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却订立的是劳务合同、运输合同等非劳动合同,而在纠纷处理中最后却并没有以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性质去认定和处理,而是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来认定和处理了。
                在法律实务中对劳动用工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虽然双方签订的是非劳动合同,但仍然也被认定为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并以劳动关系界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运输合同
                孙某是一位农民,在某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竹筏回排运输的驾驶员,在该公司从事竹筏回排运输已有近4年时间。在每年的1月1日,公司都要求孙某他们这些从事竹筏回排运输的驾驶员签订一份《运输合同》(不签就走人),主要内容是确定他们的工作任务和报酬计算方法,要求他们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规章制度要接受什么处罚等。公司还在他们从事竹筏回排运输的驾驶员中任命了两个队长,公司成立的运输科其主要任务就是经常检查他们的运输工作,公司还时常调动他们从事运输合同约定工作之外的其他工作。去年2月8日上午,在竹筏回排运输到达目的地卸车时,由于卸车工人不慎,竹筏撞在了孙某的胸部,导致孙某的两根肋骨骨折。孙某为治疗花去医疗费6000余元,误工40天。公司因孙某没有工作,按照公司与孙某订立的《运输合同》约定,既不支付给孙某休息期间的报酬,也不给他支付医疗费。孙某了解到只有认定他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些问题才能解决。因此,孙某经过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和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被认定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当支付孙某的工伤待遇。
                点评:孙某是否应当得到工伤待遇,其关键是他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存在固然是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凭据,但没有劳动合同或者是订立有运输合同或者是其他什么合同,这当然也是认定他们之间关系的一种凭据。但是,更重要的是要看他们之间的实际状况到底如何,而不能被外在合同形式所左右。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公司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孙某等从事竹筏回排运输的驾驶员,他们也都要接受和服从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也都符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条件;孙某从事的运输工作也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等等。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5月25日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条件:“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孙某是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因而,认定孙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在劳动过程中的伤害属于工伤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有一个运输合同之名而否认劳动关系之实。


              7楼2016-07-06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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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短期内女方要求离婚彩礼钱该退吗?
                  从婚姻家庭法的人文关怀出发,婚姻被宣告无效后,生活有困难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对方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
                  我家是松原市的,他家是呼伦贝尔的,他的家人来过一次我家,(就打算过礼钱)(10万元),如果我们结婚了,在短期间内,女方或(感情不和)要求离婚,那么10万元的礼钱该返还吗?(已登记)返还比例是多少?
                  1 应返。
                  2 不全额。
                  3 操作难。
                  4 慎重决定。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8楼2016-07-07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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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六年未育应否准予离婚


                  9楼2016-07-08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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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少交了六个月保险咋办?劳动投诉有期限别超2年
                    市民杨女士致电本报咨询,自己的职工保险单位给少交了六个月,怎么才能要回来呢?记者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相关部门发现,且未被举报、投诉的,相关部门将不再查处。对劳动违法、违规行为,受害人应早发现、早处理。
                      据了解,杨女士2006年便到章丘某机械公司工作,2008年起,公司开始给杨女士缴纳保险。到了今年,由于效益不好,公司让杨女士打了辞职报告,承诺杨女士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工作,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到了9月份,杨女士从公司正式辞职,决定不再继续工作。“单位打了份保险缴费年单,贴在辞职的相关资料上给我,我查了一下,2008年1月到3月,和2011年1月到3月,都扣了我的工资,但没有给我交保险。”杨女士说,追问公司这六个月未交保险的原因时,公司方面表示,杨女士当时工作有失误,所以给扣除了。杨女士认为,即使自己当时工作有差错,也应该扣发工资,而不是扣交保险,“这说不通”。
                      在章丘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处,记者向工作人员进行咨询。工作人员表示,有不少这样的劳动者,“后知后觉”发现以前单位的“失误”,但不管是不是真正的失误,超过2年后再来投诉,已经过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查处时限,“在执法上无法找到依据”。
                      据了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明确指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而杨女士即使是2011年的保险未交,到现在为止,也远超过了处理时限。
                      本报公益律师团张法水律师认为,当事人可以向人社部门的劳动仲裁处咨询,根据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的权职情况,判断是采取仲裁途径,还是采取法院诉讼程序。
                      章丘市人社局劳动仲裁部门表示,在当事人因保险问题出现事故,发生损失时,仲裁部门与法院才受理,按照杨女士的情况,在没有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只能找劳动监察部门解决。但由于投诉时间超出了2年,劳动监察部门也无法再次介入。
                      那么,如何才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呢?人社部门提醒,当事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了解自己的社保缴纳情况,比如向单位索要工资条,到人社部门的柜台查询或自助终端查询,或者通过济南市社保网站进行查询了解。最重要的,是当事人对社保缴纳情况的关注,勤查勤问,才能及时发现违法问题并进而寻求合法帮助。


                    10楼2016-07-11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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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私事推迟下班遭遇车祸不属工伤
                      案情介绍:本该18点钟下班的居某,为等在同一公司上夜班的妻子,22点和妻子一起乘坐摩托车回家,没料到半路上发生了车祸,造成妻子死亡、自己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劳保部门不认定居某发生交通事故所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居某因此提起行政诉讼,将广西融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12月6日,融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融劳社工伤字[2006>06号《工伤认定书》;同时驳回原告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其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属工伤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明显超出了下班合理时间是裁判根据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融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居某发生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作出认定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其的法定职权。原告2006年1月6日18时下班后,为了顺搭其妻回家而等到晚上22时10分才从单位骑摩托车回家,其回家的时间已明显超出了下班的合理时间,因此其在回家的路上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在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被告作出的融劳社工伤字[2006>06号《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告诉请法院判决确认其所受的机动车事故伤害属工伤,因法律末授予法院此项职权,故此,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11楼2016-07-12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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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婚同居的法律后果
                          由于我国的历史源远流长,传统文化和习俗深入人心。在婚姻缔结方面,民众普遍重仪式而轻登记,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现象长期大量存在。为适应当时的社会现状,我国婚姻立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的认定曾做出过多次转变。
                          对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前,司法实践都以1994年2月1日为界,之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之后出现的则一律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可以说,除了一部分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外,非婚同居长时间地被等同于非法同居,再加上传统道德观念的禁锢,让一些无辜的未婚同居男女背负“道德败坏”的恶名。2001年12月2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删去原有的“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的“非法”二字,2003年12月25日公布的解释(二)第一条又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以上两条可以看出,新的司法解释转变了对非婚同居的敌视态度,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是司法活动的进步。可是,也产生了相应的问题,社会上大量存在的因非婚同居产生的纠纷被挡在了法院的大门外,非婚同居关系找不到系统合适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12楼2016-07-13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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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前下班路上遭车祸是否属于工伤?
                            问:
                            王某是某公司正式职工,在今年9月某天提前下班的途中被一汽车撞伤,汽车司机肇事逃逸。事发后,交管部门对该交通事故做出责任认定,认定王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后经王某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为工伤。王某所在公司认为,王某行为属于早退,对工伤认定有异议。请问这种情况能认定为工伤吗?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例及有关解释并没有规定“上下班”时间必须是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因此,职工提前下班遭遇车祸也应属于工伤。
                            职工提前下班是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理,而是否构成工伤则是个严格的法律问题,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不能因为职工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拒绝认定为工伤。


                          13楼2016-07-14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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