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和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的老师在海宁市政府和学校的组织下,向海宁市金海洲公司购买了虹桥花园商品房,并签订了商品房购买合同,合同明确规定了2014年10月31日向购买商品房的老师们交符合商品房验收条件的商品房,但金海洲公司一直无法交付合格的商品房,致使购买商品房的老师们损失惨重。而金海洲公司又拒绝按合同赔偿。 两个学校的教师业主们向海宁市法院提起诉讼,在经过简易程序、普通程序2次开庭审理,加调解期2个月,共7个多月时间后,海宁市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驳回诉讼。请问海宁市你是人民的法院吗?你懂法律吗?居然敢公然黑白颠倒,践踏法律?难道朗朗乾坤下真的无理可讲?法律只是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