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德治是维护国家存在的两个基本手段。法是刚性的一手,德是柔性的一手。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16]统治者以德作为柔性的一手,为国家的存在提供合法性论证;以法作为刚性的一手,为国家的存在提供强大的保证手段,二者相互补充,缺一不可。历史也昭明了这一点,凡是只用柔性一手或刚性一手的王朝,都迅速地走向了衰落、灭亡。战国时期的鲁国单纯用“德治”,很快被吞并;秦朝开启了法治作为统一封建国家治国方略的先河,但其将法治推向极端,结果秦王朝虽迅速崛起,却又二世而亡。秦短命而亡也警示着后代统治者实行统治时要考虑法德二者之间的适度。武帝以其雄才大略,借鉴前人经验,在治国方略中首次把儒家的“德治”和法家的“法治”紧密地结合起来,使二者互相补充,互相兼容,共同作为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以儒家思想构成五帝三王式的理想蓝图,用德治以道德的垂范作用使万民归服;以法家思想规定出君权中心论的严刻的行为方式,用法治以强制力来巩固皇权。前者以仁义为本,安定社会,后者重在开拓进取,富国强兵。两相对立的矛盾特性刚好又为武帝解决当时社会问题提供了两种方式,一是礼乐教化,一是严刑峻法。儒法两家虽各有不同的价值取向,但在维护君权上则是一致的,因而在两者的矛盾性中又显出一种整体性与灵活性。这正是武帝偏爱它们的原因。武帝在实践中灵活运用德治和法治的许多做法在今天也是很值得人们借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