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程序
农村危房改造,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
1、个人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西省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并提供户籍、住房和低保等证明材料。
2、评议公示。经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对象,并公示一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评议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依据。
3、审查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公示一周。
4、核准上报。县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财政等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民政部门主要对低保户和优抚对象进行复核,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主要对住房困难情况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危房改造优惠政策。
5、资金发放。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开展联合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按照各县(区、市)分类补助标准,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存入农户“一卡通”账户。验收不合格的提出定期整改意见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经验收合格后发放补助资金。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格。
二、实施范围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意见》(晋政发〔2008〕25号)文件规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为:生活在农村贫困线以下的下列人员,并属于居住在上世纪50年代前建造、不能保障安全的简易土窑洞、简陋土坯房的住户或房屋已经倒塌的无房户和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因灾因病返贫户、不宜集中供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
三、补助标准
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2年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晋财建二〔2012〕186号)要求,我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为户均1.4万元(其中,中央补助7500元/户,省财政补助2600元/户,市级补助1950元/户,县级补助1950元/户)。
农村危房改造,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
1、个人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西省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并提供户籍、住房和低保等证明材料。
2、评议公示。经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对象,并公示一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评议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依据。
3、审查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公示一周。
4、核准上报。县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财政等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民政部门主要对低保户和优抚对象进行复核,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主要对住房困难情况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危房改造优惠政策。
5、资金发放。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开展联合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按照各县(区、市)分类补助标准,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存入农户“一卡通”账户。验收不合格的提出定期整改意见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经验收合格后发放补助资金。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格。
二、实施范围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意见》(晋政发〔2008〕25号)文件规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为:生活在农村贫困线以下的下列人员,并属于居住在上世纪50年代前建造、不能保障安全的简易土窑洞、简陋土坯房的住户或房屋已经倒塌的无房户和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因灾因病返贫户、不宜集中供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
三、补助标准
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2年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晋财建二〔2012〕186号)要求,我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为户均1.4万元(其中,中央补助7500元/户,省财政补助2600元/户,市级补助1950元/户,县级补助1950元/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