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员工王向远,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并操作客户证券账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获得佣金提成5698.18元。北京证监局近日没收王向远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王向远是中信建投证券北京望京中环南路证券营业部员工,工作内容为经纪业务。2015年5月29日、6月1日、6月2日、6月4日,王向远在中信建投望京营业部没有与客户周某奇、余某凤签订代理业务协议的情况下,私下接受客户周某奇委托买卖证券,以帮助客户融资为目的,操作周某奇、余某凤证券账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王向远通过上述交易获得交易佣金提成5698.18元,当月以工资形式领取。
北京证监局认为,王向远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考虑到王向远配合调查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决定对王向远给予警告,没收王向远违法所得5698.18元,并处10万元罚款。
http://finance.caixin.com/2016-07-29/100972421.html
王向远是中信建投证券北京望京中环南路证券营业部员工,工作内容为经纪业务。2015年5月29日、6月1日、6月2日、6月4日,王向远在中信建投望京营业部没有与客户周某奇、余某凤签订代理业务协议的情况下,私下接受客户周某奇委托买卖证券,以帮助客户融资为目的,操作周某奇、余某凤证券账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王向远通过上述交易获得交易佣金提成5698.18元,当月以工资形式领取。
北京证监局认为,王向远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考虑到王向远配合调查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决定对王向远给予警告,没收王向远违法所得5698.18元,并处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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