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
关于整治白龙湖亭子湖违规建设项目和规范渔业经营秩序的通告
广府通〔2016〕4号
为保护我市白龙湖、亭子湖(以下简称“两湖”)生态环境,维护湖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及《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整治“两湖”违规建设、规范渔业经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对“两湖”水面各类违规建设的钓鱼平台(钓筏)进行拆除。拆除工作由辖区内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在 2016年9月1日前完成。
二、“两湖”系国有经营性水域,相关渔业公司已依法取得经营权。即日起禁止“两湖”水域非法捕捞行为。禁捕后,对“两湖”现有持捕捞许可证的合法渔船,由依法取得经营权的渔业公司通过合理方式解决。严禁自用船只进行非法捕捞作业,“三无”船只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取缔。
三、湖岸固定钓鱼平台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布局。湖岸群众、单位建设固定钓鱼平台的,须与依法取得经营权的渔业公司协商一致,按照规划、标准建设并缴纳费用。“两湖”所有垂钓经营及安全管理由依法取得经营权的渔业公司负责,流域内一律实行有偿垂钓,禁止“野钓”。渔业公司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补偿渔业资源损失和垃圾清运处理。
四、禁止一切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非法捕捞行为。
五、对违反以上通告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公安、环保、规划、建设、水务、农业、海事等部门依法依规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维护“两湖”经营秩序。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5日
关于整治白龙湖亭子湖违规建设项目和规范渔业经营秩序的通告
广府通〔2016〕4号
为保护我市白龙湖、亭子湖(以下简称“两湖”)生态环境,维护湖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及《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整治“两湖”违规建设、规范渔业经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对“两湖”水面各类违规建设的钓鱼平台(钓筏)进行拆除。拆除工作由辖区内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在 2016年9月1日前完成。
二、“两湖”系国有经营性水域,相关渔业公司已依法取得经营权。即日起禁止“两湖”水域非法捕捞行为。禁捕后,对“两湖”现有持捕捞许可证的合法渔船,由依法取得经营权的渔业公司通过合理方式解决。严禁自用船只进行非法捕捞作业,“三无”船只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取缔。
三、湖岸固定钓鱼平台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布局。湖岸群众、单位建设固定钓鱼平台的,须与依法取得经营权的渔业公司协商一致,按照规划、标准建设并缴纳费用。“两湖”所有垂钓经营及安全管理由依法取得经营权的渔业公司负责,流域内一律实行有偿垂钓,禁止“野钓”。渔业公司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补偿渔业资源损失和垃圾清运处理。
四、禁止一切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非法捕捞行为。
五、对违反以上通告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公安、环保、规划、建设、水务、农业、海事等部门依法依规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维护“两湖”经营秩序。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