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其中第二部分的第4、第5条裁判观点让“隔壁老王”很闹心。
四、【亲子关系确认之诉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者出生的子女,如无相反必要证据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
无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认定请求,应由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必要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中的“必要证据”指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使举证责任产生转移的证据,如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对方与他人在特定时段同居、男女双方在特定时间有或没有同居生活等证据。对于是否构成必要证据人民法院应结合个案案情慎重把握。
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中,应注意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方式取得证据。
【关联法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五、【受欺诈抚养的赔偿】
夫妻一方因另一方隐瞒真相而受欺诈抚养了另一方与他人所生育子女,受欺诈抚养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实际支出的抚养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受欺诈抚养方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可酌情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