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其他贴中也有看到,说嫌疑人因为疾病、车祸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了死亡或者失去基本运动能力,从而从今以后终止了继续犯罪。这一点,确实是我忽略的,嫌疑人确实有可能因为不可抗力而终止犯罪,而我的囚徒困境只会发生在嫌疑人没有受到不可抗力的因素下才有可能发生的,而我还是坚信:如果没有不可抗力的因素,即嫌疑人有能力再犯案,他是一定会再犯案的。为什么答案显而易见,证据D直接回答了这个问题,抛尸就是一种挑衅,不掩埋尸体是最大的挑战,这绝对是再犯案最有力的“音符”——也让我想起了一部电视剧《追凶五十年》,嫌疑犯的替罪羊都有了,而且替罪羊都被枪毙了,可以说如果他在替罪羊枪毙之后终止犯罪,那么他必然将永远逍遥法外,可是事实告诉我们,替罪羊被枪毙的第二天,他继续犯案了,并且他犯案具有所有变态杀人狂魔的通病——自我标识。什么是自我标识,即犯案人用某种象征来表达自己的某种心理暗示,糖猴是《追凶五十年》中嫌疑人的自我标识。而刁案的自我标识也极其鲜明,即切块分尸(也有可能是三根手指)。这样具有鲜明特质的嫌疑人,在没有受到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下,我个人认为符合生活实际的作案终止只能是囚徒困境,即我前言的分析。而不可抗力因素是补充,调查也可以有此一条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