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溪名苑二期存在问题的情况说明
尊敬的领导:
您们好!我们是桦川县华溪名苑二期的业主,华溪名苑二期已经竣工并开始销售,但是作为业主的我们仍然迟迟不能入住,因为华溪名苑二期的销售存在严重损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售楼方在进行销售房屋时,必须与购房者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而面对业主已经陆续入户的情况,华溪名苑的售楼中心仍然不能与我们签订书面合同,也不提供相应材料,并且实际交付房屋与其前期宣传有很大出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请领导严惩华溪名苑二期中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切实维护我们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现将华溪名苑二期存在的一些问题反应如下:
一、售楼方及物业公司存在违规以及欺诈行为
1.物业公司在宣传单上没有说明使用壁挂炉供暖;2.售楼人员在售卖房屋期间也没有提出使用壁挂炉供暖;3.售楼方至今都未与业主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未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4.售楼方至今迟迟不能提供“五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二、楼房存在私自加盖一层的情况
售楼方在宣传房屋时,工作人员明确告知业主9号楼是十一层,10号楼是十七层,这与房屋实际竣工时的层数是不相符的,我们曾数次要求售楼方提供相关手续加以证明,但售楼方不能提供证据说明此问题,所以我们有理由怀疑9号楼和10号楼均存在私自加盖一层的情况。按照规定9号楼应该为十一层,但是9号楼实际为十二层,10号楼应该为十七层,但是10号楼实际为十八层。
三、物业公司擅自决定使用壁挂炉供暖
1.在售楼期间,物业公司在不与任何业主沟通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使用壁挂炉的方式供暖,并且前期销售人员还曾经向业主说明壁挂炉代替热水器,系提供热水使用,对壁挂炉供暖的事实只字未提,此行为系欺诈行为;
2. 安全隐患极大。24小时使用壁挂炉供暖,对于住有老人及儿童的家庭非常不适用。即便排除壁挂炉的安全隐患,壁挂炉的生产方或者销售方,都应该出面向各业主说明情况,但是至始至终都只有物业公司出面擅自决定,极大的损害我们业主的权益;
3.壁挂炉的供暖费用过高,根据本地区天然气公司提供的每立方米的天然气费用为3.85元标准来进行计算,使用壁挂炉一小时耗费的天然气为1立方米即为3.85元,每天24小时的费用为92.4元,那整个供暖期大约6个月(180天),费用即为16632元,并且根据我们业主(房屋面积80多平方米)亲身试验,持续使用壁挂炉4小时后,地热管依然不热,室内温度远远不能达到18摄氏度的最低标准;而相比较的大网供热,根据去年的大网供热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30.5元(供暖期6个月内),房屋面积为90平方米的房屋,供暖费用为2745元,且室内温度均高于22摄氏度,甚至达到25摄氏度。
经过粗略的比较,可以看出使用壁挂炉供暖的费用竟高达大网供热费用的6倍之多,温度还远不及大网供热。我们每位业主无论从精神上还是物质上都实在不能接受。全体业主强烈要求供热方式改为大网供热。
四、楼房精装修情况不符合基本标准
根据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要求,精装修住宅在交房屋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但是我们业主购买的华溪名苑二期精装修房屋,远远不能达到这个要求。
1.壁挂炉每户业主收取初装费3100元,而壁挂炉应该属于装修范围之内,不应另行收取安装费;
2.入住后在没有安装电表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擅自定价擅自收取业主电费每户250元(两个月),甚至收取个别业主电费300元(两个月),并且没有提供相应的收费标准;
3.入住后在没有安装水表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擅自定价擅自收取业主水费每户50元(两个月),而根据2001年7月1日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桦川县自来水价格的批复中,已经明确规定本地的居民生活用水为每立方米2.8元,即每吨仅为2.8元,物业公司收取的水费远超出居民基本的月用水费用,严重不合理;
4.入住后,有限电视线路、网络线路,至今未入户;
5.楼道没有取暖设施。
冬季在即,为确保我们每位业主能在寒冬来临之前顺利入住,望各位领导尽快回复,谢谢!
桦川县华溪名苑二期全体业主
年 月 日
全体业主签字:
尊敬的领导:
您们好!我们是桦川县华溪名苑二期的业主,华溪名苑二期已经竣工并开始销售,但是作为业主的我们仍然迟迟不能入住,因为华溪名苑二期的销售存在严重损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售楼方在进行销售房屋时,必须与购房者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而面对业主已经陆续入户的情况,华溪名苑的售楼中心仍然不能与我们签订书面合同,也不提供相应材料,并且实际交付房屋与其前期宣传有很大出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请领导严惩华溪名苑二期中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切实维护我们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现将华溪名苑二期存在的一些问题反应如下:
一、售楼方及物业公司存在违规以及欺诈行为
1.物业公司在宣传单上没有说明使用壁挂炉供暖;2.售楼人员在售卖房屋期间也没有提出使用壁挂炉供暖;3.售楼方至今都未与业主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未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4.售楼方至今迟迟不能提供“五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二、楼房存在私自加盖一层的情况
售楼方在宣传房屋时,工作人员明确告知业主9号楼是十一层,10号楼是十七层,这与房屋实际竣工时的层数是不相符的,我们曾数次要求售楼方提供相关手续加以证明,但售楼方不能提供证据说明此问题,所以我们有理由怀疑9号楼和10号楼均存在私自加盖一层的情况。按照规定9号楼应该为十一层,但是9号楼实际为十二层,10号楼应该为十七层,但是10号楼实际为十八层。
三、物业公司擅自决定使用壁挂炉供暖
1.在售楼期间,物业公司在不与任何业主沟通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使用壁挂炉的方式供暖,并且前期销售人员还曾经向业主说明壁挂炉代替热水器,系提供热水使用,对壁挂炉供暖的事实只字未提,此行为系欺诈行为;
2. 安全隐患极大。24小时使用壁挂炉供暖,对于住有老人及儿童的家庭非常不适用。即便排除壁挂炉的安全隐患,壁挂炉的生产方或者销售方,都应该出面向各业主说明情况,但是至始至终都只有物业公司出面擅自决定,极大的损害我们业主的权益;
3.壁挂炉的供暖费用过高,根据本地区天然气公司提供的每立方米的天然气费用为3.85元标准来进行计算,使用壁挂炉一小时耗费的天然气为1立方米即为3.85元,每天24小时的费用为92.4元,那整个供暖期大约6个月(180天),费用即为16632元,并且根据我们业主(房屋面积80多平方米)亲身试验,持续使用壁挂炉4小时后,地热管依然不热,室内温度远远不能达到18摄氏度的最低标准;而相比较的大网供热,根据去年的大网供热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30.5元(供暖期6个月内),房屋面积为90平方米的房屋,供暖费用为2745元,且室内温度均高于22摄氏度,甚至达到25摄氏度。
经过粗略的比较,可以看出使用壁挂炉供暖的费用竟高达大网供热费用的6倍之多,温度还远不及大网供热。我们每位业主无论从精神上还是物质上都实在不能接受。全体业主强烈要求供热方式改为大网供热。
四、楼房精装修情况不符合基本标准
根据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要求,精装修住宅在交房屋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但是我们业主购买的华溪名苑二期精装修房屋,远远不能达到这个要求。
1.壁挂炉每户业主收取初装费3100元,而壁挂炉应该属于装修范围之内,不应另行收取安装费;
2.入住后在没有安装电表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擅自定价擅自收取业主电费每户250元(两个月),甚至收取个别业主电费300元(两个月),并且没有提供相应的收费标准;
3.入住后在没有安装水表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擅自定价擅自收取业主水费每户50元(两个月),而根据2001年7月1日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桦川县自来水价格的批复中,已经明确规定本地的居民生活用水为每立方米2.8元,即每吨仅为2.8元,物业公司收取的水费远超出居民基本的月用水费用,严重不合理;
4.入住后,有限电视线路、网络线路,至今未入户;
5.楼道没有取暖设施。
冬季在即,为确保我们每位业主能在寒冬来临之前顺利入住,望各位领导尽快回复,谢谢!
桦川县华溪名苑二期全体业主
年 月 日
全体业主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