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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购买iphone7是否能成为被辞退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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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南阳一公司的内部通知被曝在网上引发热议,通知的核心内容为“凡我公司员工严禁购买和使用iPhone 7和iPhone 7 Plus,一经发现违规者,直接到公司办理辞职手续。”并且,《通知》还从消费理念和爱国情怀两方面说明了公司高层做出该决定的原因。对此,问法网律师认为:
  《通知》中提到的“辞职”,并非指员工基于自己的主观意愿向公司提出离职,其实质是“辞退”。在我国,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该条款中的“劳动纪律”应被理解为用人单位制订的规范和约束劳动者的与劳动相关的行为,而非私人生活行为,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被纳入劳动纪律的范围十分有限;与此同时,《通知》是否属于“单位规章制度”也需根据情况具体讨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本案中的公司通知属 “董事长旨意”,明显不能视为单位规章制度。因此,即便有员工违反《通知》内容,购买或使用了iPhone 7或iPhone 7 Plus,单位以此为由辞退的,将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及经济补偿金等。
  当然,除去上述法律层面的探讨,我们也应认识到:心系国家、关注家庭的企业家总是值得被尊敬,企业的存续需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为重要依托,但是鼓励不等于强制,提倡不能视为命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在彼此尊重的轻松氛围下形成良性互动,最终才能实现双赢。


1楼2016-09-28 14:3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