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犯罪行为,有效预防和震慑犯罪,9月28日上午,我院召开宣 判大会,依法对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和一起污染环境案件进行宣判。
1996年至2014年11月,被告人马建在任丘市机械厂小区经营牛羊肉店,在没有检验检疫手续的情况下,从献县本斋村、河间市果子洼乡等处购进牛羊肉进行销售。2014年11月20日,在沧州市动物性产品监控抽样中,其销售的牛肉被检测出盐酸克伦特罗成分,含量为4.1ug/kg。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购进牛肉进行销售的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对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及产品合格证明进行审验并如实记录进货情况,亦未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相关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从而销售来源不明的含有瘦肉精的牛肉,危害他人健康和生命安全,其行为的主观方面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鉴于被告人马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如实供述,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审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马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2015年5月至7月,被告人王广新在任丘市梁召镇闫家坞村非法经营无证照镀锌厂,将生产中所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用暗管排放至院东侧渗坑中。2015年7月21日,经任丘市环保局对镀锌厂排放的水样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非法排放的废液中六价铬的浓度为195mg/L,超出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974倍,总锌浓度为395mg/L,超出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62.3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广新违反国家规定,将含有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重金属以及有毒物质的工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土壤,严重污染了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王广新在居民区附近私设电镀厂进行非法生产,酌情从重处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王广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