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5日
广州市法院于今天(25)上午在本院进行了今年第二次涉外毒品犯罪案件公开集中宣判活动。
本次共有8件被宣判,案件类型均为走私毒品。涉案的9名被告人中,乌干达4人,贝宁2人,津巴布韦3人。上述案件中,走私毒品的数量从654克到1986克不等,绝大部分案件的个人走私毒品量在1000克以上,其中有6件采用了体内藏毒的方式走私毒品,还有2件是用行李携带毒品。市中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涉案的9名被告人均犯有走私毒品罪,其中8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记者刘晓新 通讯员穗法宣 摄影 罗伟雄)
【案例1】
被告人FAGBEMI ISMAILA AYINDE(中文译名阿应得,以下均使用中文译名),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国籍贝宁共和国。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日,被告人阿应得从境外乘火车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天河车站口岸,在入境时选择走无申报通道。我国海关关员对被告人阿应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体内藏有毒品,遂将其移交广州海关缉私局,并送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医院进行检查,在中国警察的监督下,被
告人阿应得从体内排出99粒包装成胶囊状的黄色块状物品(经检验,该99粒黄色块状物净重1080.00克,检出盐酸海洛因成分,盐酸海洛因含量为67.2%)。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应得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秩序,明知是毒品而走私入境,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应得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阿应得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考虑到毒品已经缴获的事实,本院酌情对被告人阿应得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阿应得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扣押被告人阿应得的毒品海洛因1080克予以没收销毁
广州市法院于今天(25)上午在本院进行了今年第二次涉外毒品犯罪案件公开集中宣判活动。
本次共有8件被宣判,案件类型均为走私毒品。涉案的9名被告人中,乌干达4人,贝宁2人,津巴布韦3人。上述案件中,走私毒品的数量从654克到1986克不等,绝大部分案件的个人走私毒品量在1000克以上,其中有6件采用了体内藏毒的方式走私毒品,还有2件是用行李携带毒品。市中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涉案的9名被告人均犯有走私毒品罪,其中8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记者刘晓新 通讯员穗法宣 摄影 罗伟雄)
【案例1】
被告人FAGBEMI ISMAILA AYINDE(中文译名阿应得,以下均使用中文译名),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国籍贝宁共和国。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日,被告人阿应得从境外乘火车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天河车站口岸,在入境时选择走无申报通道。我国海关关员对被告人阿应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体内藏有毒品,遂将其移交广州海关缉私局,并送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医院进行检查,在中国警察的监督下,被
告人阿应得从体内排出99粒包装成胶囊状的黄色块状物品(经检验,该99粒黄色块状物净重1080.00克,检出盐酸海洛因成分,盐酸海洛因含量为67.2%)。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应得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秩序,明知是毒品而走私入境,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应得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阿应得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考虑到毒品已经缴获的事实,本院酌情对被告人阿应得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阿应得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扣押被告人阿应得的毒品海洛因1080克予以没收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