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为外地人的我们几个感到非常的无助和着急,希望各位大状能帮我划策,真是不胜感激!2013年至今(已经约4年)就职于一家民营的大型农业集团企业工作。2013年入职集团公司总部,合同共签订了3年。3年未满时由于集团公司为了给财务上成本做的更好看,就把我与部门几个同事,编制转到集团一家上市公司的本部(上市本部工作地方与集团工作地方是相同的)说简单一点就是工作内容、岗位、工作上下级关系都没有变更,只是工资由原集团公司改为上市公司发放。调过去后又与上市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3年,可能是本部门近期业绩不理想,公司为压缩成本(感觉有点变相裁员或逼人走),借近期全国很多分子公司大力新建项目人员不够,就想把我们本部的人员派去省外公司,但是由于我们个人原因和家庭原因无法前往(因为都是家庭上有老,下有刚出年未百日的孩子,根本无法外派外地工作,现在常常因工作原因出差每月都有10天左右,家里都无法兼顾,老人和妻子都有意见),而且当初入职时工作地点也谈的是在本市才加入公司的,现在公司有些强硬要我们把编制直接转到各省分公司,而且工作地点、岗位、内容都发生了变化)。我要问一下如果我们不服从公司安排,公司下一步会不是就说我们不服从安排到岗,按旷工直接开除我们,或是这种情况公司是否算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该补偿或赔偿我们。(因为公司当时签订合同时一直都把2份合同都收走没有给过我们员工,所以没有细看。昨天找个下理由要了一份合同细看了一下:其中有一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的总部或其关联他子公司所在地。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管理需要直接安排乙方到甲方总部或其关联分子公司所在地工作”,请问是不是这条对我们非常不利(而且这边太不合理,是否与劳动法相冲突,公司关联公司在全国大多省份都有,如果公司想让某个员工走人,直接把他从工作地点,调以最远的工作地点就行了,员工拿他一点办法也没有)。还有就是,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如果我们不去,可否视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可以如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怎么样的补偿或赔偿。另外,做为上市公司,又是本市的龙头企业,(1)他们在员工保险上没有按法定要求给我们交纳5险而只交纳了2险(养老、医疗);(2)而且当然我们是被从其他企业挖过来的,本应该没有试用,但公司就是规定必须3个月试用,在此3个月间公司也未给我们交纳任何社会保险;(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也没有给我们合法休假,比如,陪产男士应该有15天,公司只给3天;(4)公司与员工约定每月25日发放上月工资,但每次都逾期发放1周左右。以上四点可否算是公司违反劳动法,做为员工可否主动提前解决劳动,要求得到相应的补偿金或是要求2倍以上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