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举一个成功钻法律空子的例子:
举一个生活中时常遇到的吧。
买东西时大家常常要交“订金”,但是呢不少人不知“订金”与“定金”的区别,虽然读音一样,其实意义完全不一样,很多人因为不懂得而吃亏。
1、如果是订金,一般是可以退的,如果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2、 如果是定金一般说来是不可以退的。
“订金”与“定金”区别:
(1) 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买卖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商家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简单点说,“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卖方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买方违约时,可以与卖方协商解决并要求对方退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2) “定金”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买方预先向卖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上是 “ 定金 ” 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卖方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买方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 20% 。
所以说聪明的商家买东西时给你开发票会写“定金”,如果买家反悔了“定金”是不能退的。这种情况在开发商卖房的时候是出现过的,一般开出写了“定金”发票的销售员是很聪明的。
另外,再举一个以前的例子:
中国有个很特别的现象,购买商品房时,人们买到的商品房往往不是建好了的而是正在修建的,人们能看到的,就是一张效果图或者设计图,需要很丰富的想象力来购买房子,很厉害吧!
前几年房地产炒得很热,社会上时常出现“一房多卖”的问题而得不到解决,原因就是法律制定时还没出现这一问题也没有预见到自然就没有规定,当时法律规定预售房需要过户登记后买卖合同才能成立,如果未进行过户登记合同无效(当时有些学者还以此嘲笑法律未正确区分物权和债权,更有甚者戏谑其为乱伦),因此开发商就钻了这一法律空子赚翻了,一套房往往签N个合同同时卖给N个人,结果自然是交不了房(遇到交不了房的人就主张未过户登记合同无效)居然还可能不承担违约责任。2007年,《物权法》制定后,第二十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填补了这一法律漏洞。这也是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由来。
“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由于房屋还没盖起来,不可能产生所有权,就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这样一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开发商很容易一房多卖,生活中确实也存在这种情况。一套房屋卖给若干个消费者,但最后只有一个人能得到房屋,那其他人怎么办呢?尽管其他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效力,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所受的损失,但是,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开发商的赔付能力,也就是说,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一定能得到实现。另外,即便得到了损害赔偿金,买房人的目的(取得房屋所有权)也不能实现。买房人要想拥一套房屋,唯一的途径是再次购买,这样将增加交易成本。(买房人在买房时获取信息是需要成本的。)出现了一屋多卖的情况,既不利于交易的安全,也无效率可言。
按预告登记制度,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买房人就可以凭借合同办理预告登记。作完预告登记,开发商再把这套房卖给别人的话,不发生物权效力。通过预告登记,赋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买房人的债权以对抗他人的效力,使债权请求权取得物权效力,可以对抗他人,从而保护消费者的买房利益,使其最终取得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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