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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按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缴纳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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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看个消息:
“深圳2016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10月12日开始扣缴。用人单位少招一名残疾人,需缴纳残保金33491元。根据相关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人数1.5%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外商)驻莞机构,均应缴纳残保金。
  征收标准为: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 .5%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缴纳残保金,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实际欠安排比例数缴纳。
  深圳市上一年度(2015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1864元,即今年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需缴纳残保金33491元。据了解,2014年,东莞用人单位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需缴纳残保金24053元;2015年,这一数额为28845元。也就是说,近三年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逐年递增。
  市地税局将于2016年10月12日开始,从用人单位扣缴地税税款的银行账户中扣缴今年应缴纳的残保金,请各用人单位确保账户中备足够缴费的金额。对未在2016年12月31日前缴清当年度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加收滞纳金。”
按照消息所说,深圳的残保金征收还是按照社平工资,没有根据2015年财政部的文件改为企业平均工资。


1楼2016-10-18 20:15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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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河北3楼2021-06-28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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