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从2016年8月1日起开始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保金。
而且,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厦府〔2016〕163号),2015年度的残保金按照厦府〔2006〕126号文规定的缴费政策减半征收。
而且,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厦府〔2016〕163号),2015年度的残保金按照厦府〔2006〕126号文规定的缴费政策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