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于大理时间为2016年9月6日,对方全责,对方只有交强险,我保险齐全,我的车为新车15年10月12日购买保险上保的车损是190400,元 9月11号拿到责任认定书,我便联系保险公司走代位追偿,然后保险公司派拖车把我的车托到昆明做定损,9月28日去昆明到我车在的那家汽车店,汽车修理员说得修16-17万,后来到我的承保的营业部,给我办理的工作人员说定损不足14万只能修理,而且只能在目前车在的这家汽车店,我把之前这位保险人员让我写的转账授权书委托书要了回来,打电话咨询过95518,说定损金额是16万5千,是9月29日上传的,28号去昆明问了好多好多报废标准,修理费到达实际价格的百分之80为报废,也就是说14万以上能报废,今天10月19日咨询了95518目前正在二级核损,后联系了2位定损人员一位所谓的组长一位组长说是实习工的,2位人员的答复是肯定不能报废,组长说因为你这个是代位求偿所以不能报废,只能修理,而且代位求偿报不报废主要是承保的营业部说了算,我目前的疑问是为什么没有修理价值了,为什么要一定要修,我不想修,代位追偿不能给报废有这样的明文规定?